論語集釋:子路篇 ●程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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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集釋卷二十六
子路(上)

〇子路問政。子曰:「先之勞之。」
【音讀】翟氏考異:孔氏舊解云:「先導之以德,使民信之,然後勞之。」則先如字。今集注用蘇氏以身先說,故先當去聲。 朱子文集:程允夫引「堯曰勞之來之」爲證,讀勞去聲。 梁氏旁證:孔注「先導之以德,使民信之,然後勞之」,與集注引蘇氏「凡民之行,以身先之;凡民之事,以身勞之」義無二致,則先、勞皆可如字讀。金氏 履祥又以先字當讀去聲,亦可不必也。
【考證】劉氏正義:禮 月令云:「以道教民,必躬親之。」大戴禮 子張問入官篇:「故躬行者,政之始也。」又云:「君子欲政之速行也者,莫若以身先之也。欲民之速服也者,莫若以道禦之也。」皆言政貴身先行之,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是也。下篇子夏曰:「君子信而後勞其民。」子張問政,夫子告以「擇可勞而勞之」,卽此注所云「勞之」也。魯語敬薑曰:「昔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處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噁心生。沃土之民不材,淫也。瘠土之民莫不嚮義,勞也。」又曰:「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先王之訓也。自上以下,誰敢淫心舍力?」並言政尚勞民之誼。孔注此文雖與鄭異,亦得通也。
【集解】孔曰:「先導之以德,使民信之,然後勞之。易曰:『說以使民,民忘其勞。』」
【集注】蘇氏曰:「凡民之行,以身先之,則不令而行。凡民之事,以身勞之,則雖勤不怨。」
【別解】羣經平議:「先之勞之」四字作一句讀,猶陽貨篇曰「使之聞之」,不得因有兩「之」字而分爲二事也。詩 緜蠻篇「爲之載之」,孟子 滕文公篇「與之食之」,句法皆與此同。先之勞之,謂先民而任其勞也,天子親耕,後親蠶之類,皆其事矣,孔謂先導之以德,然後勞之,似於文義未合。下文子路請益,而告以無倦,蓋先任其勞則易倦,故戒之也。
【餘論】四書辯疑:解先之爲凡民之行以身先之,而「先之」兩字之間,無該民行之意,義不可通。解勞之爲凡民之事以身勞之,亦不知事爲何事。說者往往以爲爲政治民之事。語錄曰:「勞是爲他勤勞。」纂疏引輔氏「古人戴星而出,戴星而入,與夫以時循行阡陌,躬行講武」之說爲證,本以佐蘇氏之說,其實意不相合。蘇氏以凡民之事與凡民之行對說,行既爲民之行,則事亦是民爲之事,非爲政治民之事也。然民爲之事,如耕種耘獲築場爲圃剝棗條桑,何所不有,爲政者豈能皆以己身親勞之哉?況以身勞之,亦只是先之之意,與上文以身先之蓋重複也。觀其文勢,「先之勞之」四字之間,惟勞字是其主意,通貫上下之文。先之謂先己之勞,勞之謂後勞其民也。如古人戴星而出,戴星而入,此正先之之義,所謂「先己之勞」是也。已先有此勤政之勞,然後以政勤勞其民,民雖勞而不怨也。 論語稽求篇:先之,先民也,勞則勞誰乎?先仲氏曰:「經凡之字俱有所指,孔安國解此謂先導民以德,使民信之,夫然後從而勞之。則兩之字俱屬民解。且此是聖門習語,如夫子贊易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子夏曰『君子信而後勞其民』是也。若無倦另是一意,先勞是不迫於始,無倦是不懈於終。一不銳往,一不惰歸,一不苛於民,一不恕於己,更不必兩作粘合。」說亦甚妥。如晉武帝耕藉詔有云:「先之勞之,在於不倦。」可驗。
【發明】朱子語類:欲民之親其親,我必先之以孝。欲民之事其長,我必先之以弟。又曰:「凡以勞苦之事役使人,己須一面與之做,方可率之。如勸課農桑等事,須是己不憚勤勞,親履畎畝,與其句當,方得。」
請益。曰:「無倦。」
【考異】舊文「無」爲「毋」。釋文曰:「『毋』,本今作『無』。」
【考證】四書通:子張堂堂,子路行行,皆易銳於始而怠於終,故答其問政,皆以無倦告之。
【集解】孔曰:「子路嫌其少,故請益。曰無倦者,行此上事,無倦則可。」
【集注】吳氏曰:「勇者喜於有爲而不能持久,故以此告之。」
【餘論】黃氏後案:先之勞之,所晐者廣,何以嫌少請多?何解引孔,開吳才老訾前賢之漸,非也。曲禮「請益則起」,注:「益,謂受說不了,欲師更明說之。」下卽引此經以證。然則請益者,請申說其所以能如此也。答以無倦者,謂導先之慰勞之,惟不倦者能如此也。鄭君義如此。
【發明】四書通引饒雙峰曰:大凡事使人爲之則易,身親爲之則憚其難。先之勞之,皆不便於己之事,所以易倦。 四書近指:聖人非因子路所長,迪以先勞,是萬古治亂盛衰之所系。非因子路所短,益以無倦,是萬古自治而亂、自盛而衰之所系。
〇仲弓爲季氏宰,問政。子曰:「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
【考異】太平御覽 刑法部述論語曰:子路問政。子曰:「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 皇疏:仲弓將往費爲季氏采邑之宰。 漢書 平帝紀詔引文,「才」字作「材」。
【考證】劉氏正義:呂氏春秋 審分覽:「凡爲善難,任善易。奚以知之?人與驥俱走,則人不勝驥矣。居於車上而任驥,則驥不勝人矣。人主好治人官之事,則是與驥俱走也,必多所不及矣。」又云:「人主之車,所以乘物也。察乘物之理,則四極可有。不知乘物而自怙恃,奪其智能,多其教詔,而好自以,若此,則百官恫擾,少長相越,萬邪並起,權威分移,不可以卒,不可以教,此亡國之風也。」觀此,是凡爲政者,宜先任有司治之,不獨邑宰然矣。「赦小過」者,爾雅 釋詁:「赦,舍也。」說文:「赦,置也。」有司或有小過,所犯罪至輕,當宥赦之,以勸功褒化也。言小過赦,明大過亦不赦可知。賢才,謂才之賢者。有賢才可自辟舉,爲己輔佐。若有盛德之士,更升進之,不敢私蔽之也。 宋氏 翔鳳發微云:「自世卿世大夫,而舉賢之政不行。故仲弓獨質其疑,以求其信。皋陶曰『在知人』,禹曰『惟帝其難之』,此『焉知賢才』之慮也。如舜舉皋陶,湯舉伊尹,皆舉爾所知也。不仁者遠,則仁者咸進。易曰:『拔茅茹,以其匯徵。』此『爾所不知,人其舍諸』之說也。」
【集解】王曰:「先有司,言爲政當先任有司,而後責其事。」
【集注】有司,衆職也。宰兼衆職,然事必先之於彼,而後考其成功,則己不勞而事畢舉矣。過,失誤也。大者於事或有所害,不得不懲,小者赦之,則刑不濫而人心悅矣。賢有德者,才有能者,舉而用之,則有司皆得其人而政益修矣。
【別解】趙佑溫故錄:四書近指載蘇氏曰:「有司既立,則責有所歸。然當赦其小過,則賢才可得而舉。惟庸人與姦人無小過,張禹、胡廣、李林甫、盧杞輩是也。若小過不赦,則賢者避過不暇,而此輩人出矣。」按此以三者串說有理。集注「有司皆得其人」,亦謂舉賢才爲有司也。
曰:「焉知賢才而舉之?」子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
【集解】孔曰:「女所不知者,人將自舉其所知,則賢才無遺。」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范甯云:仲弓亦非不欲舉才,識昧不知人也。孔子以所知者則舉之,爾不知者,他人自舉之,各舉所知,則賢才豈棄乎。
【集注】仲弓慮無以盡知一時之賢才,故孔子告之以此。程子曰:「人各親其親,然後不獨親其親。仲弓曰:『焉知賢才而舉之?』子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便見仲弓與聖人用心之大小。推此義則一心可以興邦,一心可以喪邦,只在公私之間爾。」
【餘論】四書改錯:此則貶抑聖門之大無理者。夫子云舉賢才,此重在舉者,而仲弓謂不知何舉,蓋稍疑乎子言之不及知也。而夫子則仍重在舉,故曰爾豈無一知者,苟能舉,則無不知矣。此在本文順讀便明,一在知舉,一在舉知,何公何私?何大何小?而程氏無端吹索,必求有弊。然其說難通。朱氏將本文「知」字上加一「盡」字,曰盡知,使先坐以隙,而然後程說可入,於是直接程說以責之(此非圈外注)。夫人有良心。仲弓據德行之列,夫子稱其可使南面,山川勿舍,或妄語不足信,然焉知一語亦非喪良心之言,乃直誅其心,謂可喪邦,則竟從無可詬詈處,必憑空造捏,使其無所容於天地間而後已。試問此東魯一邦,在魯先諸大夫曾下展禽,逐公孫子家,猶苟且圖存,曆東周七國,延至呂秦而後亡,而仲氏一語,乃遂舉是邦而盡喪之,人有良心,何可作此言?
按:程氏對於先賢,吹毛求疵至此,殊屬有傷忠厚。毛氏喪盡天良之詈,非無因也。
【發明】崔東壁論語餘說:人之才不必皆長,而事亦往往有棘手者。法太密則人皆有慮患避事之心,以因循爲得計,而事之廢弛者多,故小過不可不赦也。庶官不得其人,則雖先之赦之,而亦無益於事,故所重尤在舉賢才。有一官,卽擇一能治此官者而付之理,則身不勞而政畢舉,周公立政之篇所以必以三宅、三俊爲要務也。此雖爲爲宰者言之,其實治國治天下皆若是而已矣。 四書近指:以天下之治,付之天下之人,至用天下之人,亦仍付之天下之人,總是持寬大,尚體要,我與天下俱游於簡易之中。
按:後漢書 章帝紀詔曰:「昔仲弓,季氏之家臣,子游,武城之小宰,孔子猶誨以賢才,問以得人。明政無大小,以得人爲本。」陸敬輿奏議曰:「知人之難,聖哲所病。聽其言則未保其行,求其行則或遺其才。校勞考則巧僞繁興,而貞方之人罕覯;殉聲華則趨競彌長,而沈退之士莫升。是必素與交親,備詳本末,探其志行,閱其器能,然後守道藏器者可得而知,沽名飾貌者不容其僞。是以前代有鄉舉裏選之法、長吏辟舉之制,所以明厤試、廣旁求、敦行能、息馳騖也。」又曰:「廣求才之路,使賢者各以彙徵。啓至公之門,令職司皆得自達。」皆與夫子之言互相發明,附識於此。
〇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子將奚先?」
【考證】史記 孔子世家:是時,衛公輒父不得立,在外,諸侯數以爲讓。而孔子弟子多仕於衛,衛君欲得孔子爲政。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云云。 四書翼注:集注此筆鄭重分明之至。蓋衛輒之據國,至是已九年矣。前此名之不正,有所不得已,故子路仕於衛,孔子不以爲非。衛孝公致粟六萬,孔子受之,謂之公養之仕而不傷廉,以義有可通也。至是則名宜亟正,不正則於義更無可通。輒之君國九年,以事理揆之,距衛靈卽位已五十年,南子當亦老且死矣。卽不死,輒據位日久,恩信足以結臣民,威刑足以馭奄宦,可以行正名之說,莫如此時。使子路能信孔子之說,以達於輒,洗心悔罪,涕泣郊迎,複爲父子如初。聵自君衛,輒自爲世子,誰曰不宜?無如人情破不得,總爲此利字。莵裘將老,不過空言。西內劫遷,卻是實事。流連觀望,有識之士,始有伯夷、叔齊之問。正名之論,非廢輒也,教之讓也。彼待我而爲政,我教之讓於父,夫子之論,明明可行,又何煩後儒之聚訟哉? 黃氏後案:史記 世家:「衛君輒父不得立,在外,諸侯數以爲讓。而孔子弟子多仕於衛,衛君欲得孔子爲政。子路有往將何以先行之言。」朱子注本此。然世家云:「魯哀公六年,孔子自楚反衛。十一年,歸魯。」與注所言年數不合。據十二諸侯年表,又與注自楚不合。狄惺庵作孔子編年云:「哀公六年歸魯,十年自魯如衛。」
【集解】包曰:「問往將何所先行也。」
【集注】衛君,謂出公 輒也。是時魯哀公之十年,孔子自楚反乎衛。
子曰:「必也正名乎!」
【考證】全祖望鮚埼亭集 正名論曰:孔子以世子稱蒯聵,則其嘗爲靈公所立無疑矣。觀左傳累稱爲太子,固有明文矣,不特此也,其出亡之後,靈公雖怒,而未嘗廢之也。靈公欲立公子郢,而郢辭,則靈公有廢之意而不果,又有明文矣。惟蒯聵未嘗爲靈公所廢,特以得罪而出亡,則聞喪而奔赴,衛人所不可拒也。蒯聵之歸有名,而衛人之拒無名也。況諸侯之子,得罪於父而仍歸者,亦不一矣。晉之亂也,夷吾奔屈,重耳奔蒲。及奚齊、卓子之死,夷吾兄弟相繼而歸,不聞以得罪而晉人拒之也。然則於蒯聵何尤焉?故孔子之正名也,但正其世子之名而已。既爲世子,則衛人所不可拒也。 劉氏正義:正名者何?正世子之名也。春秋哀二年:「夏,晉 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孔疏:「世子者,父在之名。蒯聵父既死矣,而稱世子者,晉人納之,世子告之,是正世子以示宜爲君也。春秋以其本是世子,未得衛國,無可褒貶,故固而書世子耳。」據此,是世子之稱,春秋不以爲非而存之。愚謂春秋之義,世子繼體以爲君。爲輒計者,內迫於南子,不能迎立蒯聵,則惟如叔齊及公子郢之所爲,遜避弗居斯已耳。乃輒儼然自立,當時必援無適子立適孫之義,以王父命爲辭,是輒不以世子予蒯聵。觀於公子郢之言「有亡人之子輒在」,忠貞如子郢,在輒未立時,已不敢以世子稱蒯聵,則輒既立後,假以王父之命,其誰敢有稱蒯聵爲世子者?所以蒯聵入戚,衛命石曼姑同齊 國夏帥師圍戚,明是待蒯聵以寇仇,其不以世子稱蒯聵審矣。太史公自序云:「南子惡蒯聵,子父易名。」謂不以蒯聵爲世子,而輒繼立也,名之顛倒,未有甚於此者。夫子亟欲正之,而輒之不當立,不當與蒯聵爭國,顧名思義,自可得之言外矣。 惲敬先賢仲子廟立石文(劉氏正義引):衛出公未嘗拒父也。衛靈公生於魯昭公二年,其卒年四十七,而蒯聵爲其子,出公爲其子之子。蒯聵先有姊衛姬。度出公之卽位也,內外十歲耳。二年,蒯聵入戚。三年春,圍戚。衛之臣石曼姑等爲之,非出公也。 夏氏 炘衛出公輒論亦云:靈公薨時,輒至長亦年十餘歲耳。以十餘歲之童子卽位,則拒蒯聵者非輒也。蒯聵有殺母之罪,斯時南子在堂,其不使之入明矣。輒不得自專也。及輒漸長,而君位之定已久,勢不可爲矣。考蒯聵於靈公四十二年入居於戚,及至出公十四年始與渾良夫謀入,凡在戚者十五年。此十五年中,絕無動靜,則輒之以國養可知。孔子於輒之六年自楚至衛,輒年可十七八歲,有欲用孔子之意。故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孔子以父居於外,子居於內,名之不正,莫甚於此,故有正名之論。而子路意輒定位已久,且以國養父,未爲不可,故以子言爲迂。其後孔子去衛,而果有孔悝之難。甚矣,聖人之大居正,爲萬世人倫之至也。孟子曰:「孔子於衛孝公公養之仕。」先儒謂孝公卽出公輒。孔子在衛凡六七年,輒能盡其公養,則此六七年中必有不忍其父之心。孔子以爲尚可與爲善,而欲進之以正名。惜乎優柔不斷,終不能用孔子耳。設也輒果稱兵拒父,而孔子猶至衛,且處之六七年,何以爲孔子? 論語稽求篇:不父其父,而禰其祖,竊謂其事可疑,有未易遽論定者。左傳靈公謂公子郢曰:「餘無子。」是靈不以蒯聵爲子也。然而國語稱納蒯聵時,聵禱於軍中曰:「文祖襄公,昭考靈公。」則蒯聵未嘗不父靈也。然且哀十六年聵甫返國,卽告於周曰:「蒯聵得罪於君父君母。」則不特父靈,且並南子亦母之。若聵之子輒,則渾良夫謂聵曰:「疾與亡君皆君之子也。」是子輒也。輒之父聵,則藉圃之難,輒將出奔,時蒯聵已死,拳彌勸輒曰:「不見先君乎?」是父聵也。然且哀十六年蒯聵入衛,而旋見弑於己氏。至般師子起,兩經篡立。夫然後輒複返國,諡聵 莊公,奉聵於禰廟而袛事之。越七八年,乃又複出奔而客死於越,是輒固嘗禰父者。其前此禰祖,以父未立也。父未立,則父也,非禰也,名有然也。後之禰父,以般與起未成君,而父成君也。父成君則君也,禰也,而實考也,名有然也。故輒之得罪在拒父,不在禰祖。而人之罪之,當責實,不當正名。自正名之說起,世遂有以祖禰爲可易者。先禰而後祖,躋僖而降閔。漸有攙未立之君而入太廟,如明世之祀興獻稱睿宗者,此不可不察也。正名之說起,世遂有以父子之名爲可易者。襄仲之子繼襄仲之長子,而稱兄爲父,稱父爲祖。致宋 濮王、明 興獻皆請改皇考之稱,而稱皇叔父,以致大禮決裂,千載長夜者,此不可不察也。然則正名何居?舊注引馬融曰:「正名者,正百事之名也。」考祭法:「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而漢藝文志謂:「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凡辯名所在,不可苟爲釽析。且從來有名家書,如鄧析、尹文子、公孫龍、毛公諸篇。尹文子與宋鈃游齊 稷下,毛公、公孫龍同游於趙 平原君家,俱以堅白同異辯名義爲辭。此則名家之說之所由著也。若漢後儒者,猶尚名說,曰名物,曰名義,曰名象,而浸尋失真。至晉時魯勝注墨辯一書,深論名理,謂:「名者所以別同異明是非,道義之門,政化之準繩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事不成。』墨子著辯經以立名本,而荀卿、莊周輩皆非之,然終不能易其論也。」其序尚存晉史,約四五百言,極言隱顯虛實同異真似之辯,毫釐纖悉,皆有分剖,其文甚著。則是稱名之名,只是一節,而百凡事爲,無非是名。如禮人名不以國,以國則廢名,是名不可言。王莽傳云:「臨有兄而稱太子,其名不正。宣尼公曰:『名不正則言不順。』」此稱名之名也。若百事之名,熊氏謂曾子有母之喪,水漿不入口者七日,是過禮也。雖名爲孝,而不可明言以爲法,故禮不與。後漢 薛宣子況爲博士所毀,而廷尉與禦史中丞議罪不確,有云:「孔子云:『必也正名。』『名不正,則刑罰不中。』」此則事名之見乎禮樂與刑罰者。況春秋以義正名,凡列國興師,如討貳服叛收奪報怨之事,皆須有名。故宣二年秦師伐晉,報其無名之侵。僖四年齊侵蔡伐楚,當時稱其有名。而檀弓:「吳侵陳,夫差謂行人儀曰:『師必有名。人之稱斯師也,其謂之何?』」是兵戎大事,其關於正名者尤急。意者夫子返衛,則適當衛人拒輒,彼此搆兵之際。而案以春秋大法,正名定義,謂之拒父,不謂之拒父,此固考辯所最急者,故曰正名。若名不正以下,則又汎言百事之名以折之。蓋拒父一事,第使隱悟,不可明言耳。或謂拒父興師,其不正之名,顯然在人,有何疑議,而猶待爲之正之。不知此時拒父實有名,言之未易定者。當哀之二年,出公既立,而是年是月,晉卽以趙鞅率師納蒯聵於戚。衛人以爲蒯聵不子,既得罪先君,而又乘先君未葬,興師入寇,義不可納,故奮然拒之。而春秋書法,亦複以爲輒不當私順親心,納父不拒。蓋古有孫從祖之文,且廟制昭自爲昭,穆自爲穆,不當從父命而廢王父之命。故穀梁於「蒯聵納戚」,傳曰:「納者,內勿受也。勿受者,輒勿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勿受,以尊王父也。」公羊於「齊 國夏、衛 石曼姑圍戚」,傳曰:「曼姑受命於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爲固可以拒之也。蒯聵無道。靈公逐蒯聵而立輒。輒可以立乎?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以王父命辭父命,是父之行於子也。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故當時衛人羣然以拒聵爲能事,其拒聵也,並不曰爲輒拒父,而曰爲靈公拒逆。雖聖門弟子,皆以爲然。子貢使吳,子路結纓,恬不爲怪,故子路、子貢並有爲衛君之問。惟夫子隱以爲非,在爲衛君章風其退讓,在此章則示以正名。所謂正名者,正欲辯其受命之名、拒父之名也。何也?蓋輒固未嘗受命於靈公者也。據春秋,靈死之歲,曾謂子郢曰:「將立汝。」郢不對。他日,又謂之。郢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圖。」然其時又曰:「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祇辱。」此言君立後當以禮,與夫人卿士同之。今君命,私命耳,祇取辱也。是當時立郢之說尚是私命,更無他命命輒可知。及靈卒,而夫人曰:「君命郢爲太子。」郢不受,曰:「君沒於吾手。若有命,郢必聞之。」是靈雖命郢,終是私命,故郢直得以不聞命辭之。既不命郢,則更無他命又可知。於是郢以己意讓聵子曰:「且亡人之子輒在。」然後立輒,則所謂輒之立受之王父者,毋亦有未然者耶?則所謂輒受王父命,不當受父命者,毋亦有未確者耶?則夫爲先君拒逆王,可廢親國,亦可廢家者,毋亦有可疑而不可盡信者耶?夫如是,則師出以名拒父與?其不可謂之拒父之師與?此皆夫子所急欲正之而不敢明言者。若夫公羊所云石曼姑受命於靈公而立之,則夫人三揖,皆未與聞,豈有南子不受顧,而曼姑反受顧者?此因春秋記曼姑之名,而故爲飾之,非實錄也。蓋衛自哀公二年至十四年,蒯聵入戚,而衛人拒之,其相持之久至十二年。而夫子以哀公六年返衛,則此時名義未決,正須辯定,故夫子以正名爲先,誠是要事。此則度之時,審之勢,質之義理,證之諸經傳,而斷斷不爽者。夫子爲衛君章從來亦不得解,但以父子爭國與兄弟讓國相比較,雖常人猶知之,何待由賜?正以王父命與父命比較,王事與家事比較,則急難明耳。蓋齊受父命,輒受王父命,輒未嘗異齊也。夷遵父命,聵不遵父命,是聵實異於夷也。夷讓,齊亦讓,是讓當在聵也。聵爭,輒亦爭,是爭不先在輒也。況叔齊之讓,祇重親私;衛君之爭,實爲國事。蓋親不敵王,家不廢國。萬一夷 齊並去,而二人相對,惟恐國事之或誤,而稍有怨心,則必爲衛君,而不謂其並無怨也。如此則二賢之問,專鋒對而解悟捷,主客隱顯,極爲可思。然且二賢終不去衛,一爲之使,而一爲之殉,則當時之爲輒而拒聵爲何如者,況衛人也?
【集解】馬曰:「正百事之名。」
【唐以前古注】皇疏:所以先須正名者,爲時昏禮亂,言語翻雜,名物失其本號,故爲政必以正名爲先也。所以下卷云「邦君之妻,君稱之曰夫人」之屬,是正名之類也。韓詩外傳云:「孔子侍坐季孫。季孫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馬,其與之不乎?』孔子曰:『君取臣謂之取,不謂之假。』季孫悟,告宰通曰:『今日以來,云君有取,謂之取,無曰假也。』故孔子正假馬之名,而君臣之義定也。」又引鄭注云:正名,謂正書字也。古者曰名,今世曰字。禮記曰:「百名已上,則書之於策。」孔子見時教不行,故欲正其文字之誤。
【集注】是時出公不父其父而禰其祖,名實紊矣,故孔子以正名爲先。
【別解】經義雜記:周禮 外史「掌達書名於四方」,注:「古曰名,今曰字。使四方知書之文字,得能讀之。」又儀禮 聘禮記「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注:「名,書文也,今謂之字。」又許氏說文解字敘云:「今敘篆文,合以古籀,博采通人,至於小大,信而有證。稽撰其說,將以理羣類,解謬誤,曉學者,達神恉,分別部居,不相雜廁也。萬物咸睹,靡不兼載,厥誼不昭,爰明以諭。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觀許引「君子於其所不知」二句,是亦以正名爲正書字。此鄭說所本。 潛研堂答問:禮記 祭法云:「黃帝正名百物。」而倉頡制文字卽於其時。名卽文也,物卽事也,文不正則言不順而事不成。馬 鄭本無二義,故唐以前說論語者皆因之。春秋之世,方競戰爭,而孔子以正名爲先,故子路以爲迂也。 拜經文集:孔子書字必從保氏所掌古文爲正,病時不行,故衛君待子以爲政,而子以是爲先也。子路以非急務,不必盡正,故子斥以爲野。又云:「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卽史闕文之意。說文解字敘亦引此二句,是許君同以爲正字。又云:「名不正,則言不順。」言者,句也。文字不正,則書句皆不順,顛倒是非,故事不成,而禮樂刑罰皆失,其弊至於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於書無所苟。正名乃爲政之本,與刪詩 書、定禮樂同一垂教萬世,不可以空言視之也。隋經籍志 小學類 正名一卷,敘云:「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謂書字」云云。釋文敘同,是隋以前俱鄭學。要之子路高弟,豈以名分爲不當正?孔子世家以此章列衛輒父不得立之下,當是孔氏古文之誤,鄭君不取也。 論語古訓:周禮 外史「掌達書名於四方」,注:「古曰名,今曰字。使四方知書之文字,得能讀之。」賈疏:「古者文字少,直曰名。後代文字多,則曰字。字者,滋也。滋益而生,故更稱曰字。正其名字,使四方知而讀之也。」大行人「九歲屬瞽史諭書名」,注:「書名,書之字也。古曰名。聘禮曰:『百名以上。』」此注引禮記者,聘禮記文。彼云:「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注:「名,書文也。今謂之字。」賈疏引此注以證,是文字通謂之名,故鄭云云也。
按:「名」字,馬 鄭 朱三說互異,當以馬注爲正,卽今所謂論理學也。朱注根據史記,指名分言,說可並存。左成二年傳:「仲尼曰:『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則卽以爲正名分,亦奚不可者?且史公在馬 鄭之先也。鄭注最爲迂遠,何平叔不采之,未爲無見。陳鱣、臧在東、潘維城輩,堅主鄭義,反以史記爲誤,不免漢學家門戶之見。梁氏 玉繩瞥記則主調停之說,以爲不父其父而禰其祖,必衛輒當日於稱名之間,直以靈公爲父,如後世取孫作子,與父並行之類。族系亂而昭穆乖,自宜亟正之。漢書 藝文志名家序:「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又王莽傳:「臨有兄而稱太子,名不正。『兩處皆引論語以證之,可知漢人舊訓如此。馬氏推廣言之,鄭氏質實言之,皆可通也。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考異】釋文:「迂」,鄭本作「于」,云于,往也。 史記 世家作「何其正」也。 七經考文補遺:古本「正」下有「名」字。
【集解】包曰:「迂猶遠也。言孔子之言遠於事。」
【集注】迂,謂遠於事情,言非今日之急務也。
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
【集解】孔曰:「野猶不達也。」包曰:「君子於其所不知,當闕而勿據。今由不知正名之義,而謂之迂遠。」
【集注】野,謂鄙俗。責其不能闕疑而率爾妄對也。
【別解】過庭錄:荀子 大略篇:「言之信者,在乎區蓋之間。疑則不言,未問則不立。」漢書 儒林傳:「疑者丘蓋不言。」蘇林曰:「丘蓋不言,不知之意。」如淳曰:「齊俗以不知爲丘。」按丘古音同區,丘蓋卽區蓋(楊倞荀子注)。區、闕聲之轉。論語之蓋闕,卽荀子之區蓋,爲未見闕疑之意,故曰「蓋闕如也」,與「踧踖如也」同詞。讀「闕如」連文者非。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考異】舊文「措」字爲「錯」。釋文曰:「『錯』,本又作『措』。」梁統傳引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又張奮上疏,引文「措」亦作「厝」,「厝」下有「其」字。
【音讀】釋文:不中,丁仲反。下同。 孫志祖讀書脞錄:刑罰不中,中當如字讀。刑罰之所重者中,呂刑一篇言中者十。周禮 鄉士「獄訟成,士師受中」,鄭司農云:「中者,刑罰之中也。」 潘氏集箋:論語後錄:「夫子此言本呂刑、周官。後漢 梁統疏引中作衷,中與衷古字同。」據此,則讀丁仲反者非。
【集解】孔曰:「禮以安上,樂以移風。二者不行,則淫刑濫罰。」
【集注】楊氏曰:「名不當其實,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無以考實而事不成。」范氏曰:「事得其序之謂禮,物得其和之謂樂。事不成則無序而不和,故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罰不中。」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考異】史記 世家作「夫君子爲之必可名也,言之必可行也」。 穀梁傳僖公十六年論五石六鷁事曰:君子之于物,無所苟而已。
【集解】王曰:「所名之事必可得而明言,所言之事必可得而遵行。」
【集注】程子曰:「名實相須,一事苟,則其餘皆苟矣。」胡氏曰:「衛世子蒯聵恥其母南子之淫亂,欲殺之,不果而出奔。靈公欲立公子郢,郢辭。公卒,夫人立之,又辭。乃立蒯聵之子輒,以拒蒯聵。父蒯聵欲殺母,得罪於父,而輒據國以拒父,皆無父之人也,其不可有國也明矣。夫子爲政而以正名爲先,必將具其事之本末,告諸天子,請於方伯,命公子郢而立之,則人倫正,天理得,名正言順,而事成矣。夫子告之之詳如此,而子路終不喻也。故事輒不去,卒死其難。徒知食焉不避其難之爲義,而不知食輒之食爲非義也。」
【餘論】王陽明傳習錄:問:孔子正名,先儒說上告天子,下告方伯,廢輒立郢,此意如何?先生曰:恐難如此。豈有一人致敬盡禮待我而爲政,我就先去廢他?豈人情天理?孔子既肯與輒爲政,必已是他能傾心委國而聽。聖人盛德至誠,必已感化衛輒,使知無父之不可以爲人,必將痛哭奔走,往迎其父。夫子之愛,本於天性,輒能悔痛真切如此,蒯聵豈不感動底豫?蒯聵既還,輒乃致國請戮,輒已見化於子,又有夫子至誠調和其間,當亦決不肯受,仍以命輒,羣臣百姓又必欲得輒爲君。輒乃自暴其罪惡,請於天子,告於方伯諸侯,而必欲致國於父。聵與羣臣百姓亦皆表輒悔悟仁孝之美,請於天子,告於方伯諸侯,必欲得輒而爲之君。於是集命於輒,使之複君衛國。輒不得已,乃如後世上皇故事,率羣臣百姓,尊聵爲太公,備物致養,而始退複其位焉。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名正言順,一舉而可爲政於天下矣。孔子正名,或是如此。 讀四書大全說:胡氏立郢之論,雙峰辯其非是,甚當。孟子所言易位者,唯貴戚之卿可耳。據馮厚齋所考,子路此問在輒立十二年之後,雖貴戚之卿,爲之已晚矣。春秋書「齊弑其君商人」,商人,弑君之賊,齊人君之而又殺之,則書弑。豈有十二年之後,業已爲之臣,而敢行廢置者乎?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夫子不拒,而但言正名,則固許委贄於衛輒之廷矣。聖人因時措宜,視天下無不可爲之事,豈介介焉必立郢而後可哉? 黃氏後案:春秋定公十四年書:「衛世子蒯聵出奔宋。」所以罪致亂之靈公。哀公二年書:「納衛世子于戚。」所以罪滅倫之輒。而蒯聵無幾諫號泣之誠,以刃剚母,苟其力之能爲,既殺母遂脅父,孰不可忍?迨其父執母手以登臺,力窮而出奔,以後其父若母必徵成其平日之不孝,而罪愈彰。靈公受晉 趙鞅捘手之辱,誓不服晉,民亦公憤而願受五伐之苦。蒯聵奔晉主鞅,既失子道,複授敵以覬覦之謀,尤衛人所心斥者。靈公既卒,國人以嫡孫當立而立之,蒯聵於父喪未葬,以讎師襲國,父死之謂何,又因以爲利。且趙鞅有積忿於衛,因借之以誅滅,蒯聵決不能止之,衛人於是欲拒鞅,不能不拒聵。公、穀二傳有「以王父命辭父命」之文,此衛人拒敵之說,不得已而出此也。厥後蒯聵返國,周之命辭有曰「弗敬弗休」,曰「悔其可追」,益見聵之立非周天子意矣。冉有、子貢、子路皆聖門高弟,疑夫子之爲衛君,疑讓國將貽後怨,而以名爲難正,豈不謂使輒讓國,犯其所難,而事未必行。卽使輒能讓國,而告之天王,詢之衆議,得國決非蒯聵,此子路所以言奚正,子貢所以直窮其怨與?然則夫子以求仁責輒何也?蓋聵之不宜得國,公論也,非輒之所得言也。輒苟悔拒父之非,心所安惟有讓國而已。讓國非己所得專,告之天王,詢之衆議,而父之能得國或不能得國,付之公論而已。輒所爲求仁得仁而無怨者,其立心必如是,不可有利國之心也。若夫子之籌畫衛事,必有進於是。先儒謂夫子必使輒讓國於公子郢;或謂輒不得棄父讓郢,只可逃而去之;或又謂公子郢決不肯立,惟別立一人,而輒以身從父;或又謂春秋經既書世子,則國爲世子之國;或又謂當日之名必不能正,而必也正名,是教子路之不仕衛,俱於事情未核。式三謂蒯聵不諫母而忍於殺,忘父之雠,幸父之死,乃依其強大以求入,此罪之彰明較著,凡人不得欺者。則輒縱讓國,而聵之不宜得國可知。聵不宜得國,則宜得國者非輒而誰?當是時,奉周天子之命,以平定衛難,明告聵以不得立之義,聵不能不服。且輒苟有讓國之誠,聵之怒必解;聵怒既解,而知己複無得國之勢,將有改圖。爲聵計者,必謂國立他君,不如立子,而安享於迎養之日,輒於是可立矣。夫輒以讓國爲正,使輒與蒯聵俱不得立,而別立一君,輒盡其仁心而已,所答子貢之問是也。若聖人以至誠相感,善處人骨肉之間,使蒯聵就養而輒得立,聵不欺已死之父以爭國,輒不拒出亡之父而得位,此名之正,所以可言可行也。 四書改錯:胡氏注春秋無一不錯,而注偏引之。既注四書,則於春秋中四書故事,亦宜略一繙閱。當時有何方伯?惟晉最強惡,自文 襄以後,遽以方伯自居,貶齊 魯 衛三國爲屬國,特定朝聘之期、貢賦之等,奔走悉索者已閱百年。至衛靈、齊景發憤不平,邀魯叛晉,與趙鞅抗兵,非一日矣。會蒯聵以得罪國母,奔事趙鞅,藉鞅師以攻齊攻衛,與父爲雠,以致衛靈身死,屍尚未葬,而趙鞅用陽貨計,借蒯聵奔喪爲名,於以襲國,竟納聵據戚邑,而衛不敢拒。至次年之春,齊景公遣師圍戚,而然後衛亦遣卿石曼姑帥師從之,此卽宋儒所稱拒父之師者。向使當是時夫子欲下請方伯,討拒父以立子郢,而其所請者,則正衛靈所累戰累伐、假納聵以據戚邑之晉午趙鞅。昏頭暈腦,吾不意講道論世注經立教者,而一致於此!若夫仕衛食祿,果屬非義,則夫子何難一言沮之?師弟貴告誡,未聞旁觀袖手,一任孺子入井者。孔子於衛靈爲際可之仕,衛輒爲公養之仕,是待子爲政,則子未嘗不仕也,陋儒妄言也。
按:夫子僅曰正名,究用何法可正,雖未嘗明言,然若外注胡氏之說,則恐不然。以羈旅之臣,一旦出公用之,而遂謀逐出公,此豈近於人情者?論語述要論之曰:「蒯聵當日是否真有欲殺南子事,抑出南子讒害,尚未可知。論者嘗以南子 宋人,蒯出奔卽如宋,疑無此事。縱嘗得罪,而具其事之本末,告諸天子,請於方伯,則是以子而播其父之惡,挾天子方伯之命以討之也,逆孰甚焉?輒不自請,夫子因輒待之爲政而爲之請,則是夫子食輒之食,而處輒於逆也。且卽不計義理,事亦絕不得行。當日天子號令不出國門,若方伯則晉是也,趙鞅方帥師納蒯聵,何異與虎謀皮?是無天子方伯之可告可請也。公子郢辭靈公、南子之命於無事之時,又安肯出任於輒蒯父子紛爭之日?是請告之後,仍無可立之人,徒使繼嗣不定,爭立之亂,未知延至何時也。一出與人家國而釀亂至此,夫子爲之乎?」可謂洞見本源之論。胡氏立郢之議,迂謬而不近人情,朱子不察而誤采之,未免自穢其書矣。
惜抱軒經說:朱子謂孔子雖有正名之說告子路,然終不分曉痛說與他,使不仕孔悝,此事不可曉。考孔子在衛與子路論爲政時,其時孔氏乃悝之父文子,蓋子路尚未仕孔氏,故得從子反魯,仕於季氏。及以不肯要言於小邾叛臣,始於季氏不合而去,檀弓 子路去魯章正此時事。意至於衛,爲孔悝所招而入其家,此孔子所未及料者,無由預告以事悝之不可也。若在衛時,居其國不非其君大夫,但言正名,義亦分明。惜子路迂之,終不悟耳。其情事曲折,意是如此。
〇樊遲請學稼。子曰:「吾不如老農。」請學爲圃。曰:「吾不如老圃。」樊遲出。子曰:「小人哉,樊須也!
【考異】史記 弟子傳「請學圃」,無「爲」字。 皇本「吾不如老圃」,「曰」上有「子」字。 七經考文:「樊須也」,古本無「也」字。 天文本論語校勘記:古本、足利本、唐本、津藩本、正平本「曰」上有「子」字。
【考證】四書賸言:樊遲請學稼。朱鹿田曰:「莫是如後稷教民稼穡,思以稼穡治民否?」及觀包咸舊注,則直曰遲將用稼以教民,則世亦原有見及者。遲以爲世好文治,民不信從,不如以本治治之,此亦時近戰國,幾幾有後此神農之言之意,特非並耕耳,然而小人之用矣。古凡習稼事者皆稱小人。尚書 無逸篇:「知稼穡艱難,則知小人之依。」又祖甲逃民間,曰:「舊爲小人。」高宗與農人習處,曰:「爰暨小人。」孟子曰:「並耕者,小人之事。」此從來稱名如是,故子曰用稼非不善,然而身已爲小人而不自知矣。因以君民相感三大端教之,蓋好禮義信則用大,學稼則用小也。古「學」字卽「教」字,爲教而學,故教亦名學。周禮:「大宰九職: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注:「圃,卽載師所云場圃,可樹菜蔬果蓏。」亦治民之事。論語發微:此商治道也。稼圃者,井田之法,一夫百畝,所以爲稼;五畝之宅,所以爲圃。樊遲欲以井田之法行於天下,後世學者當深究其理,農家者流,卽出於此。孟子所謂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小人哉者,使遲知稼圃爲小人之事也。
按:遲問稼圃,夫子卽以上好禮等詞爲教,何其針鋒之不相對,所答非所問。自古注以來,均不得其解。皇疏引而不發,元 朱公遷四書通旨列樊遲請學稼於異端門,與許行同譏,紀昀四庫提要深議其非,是元人已有此見解。竊疑漢書 藝文志所載農家之書,有神農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尹都尉十四篇,趙氏五篇,王氏六篇,均不知爲何代人所作。班氏並敘其源流曰「農家者流,出於農稷之官。及鄙者爲之,以爲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誖上下之序」云云。當孔子時,此等書籍必尚現存,學稼之請,卽欲習其書也。孔子告以止須用禮治則民自服,不必採用農家之說。如此一問一答,方可銜接。朱公遷列之異端固非,若如朱注斥爲粗鄙近利,尤欠論古知人之識,不特貶抑聖門,爲毛西河所譏也。
【集解】馬曰:「樹五穀曰稼,樹菜蔬曰圃。」
【集注】種五穀曰稼,種菜蔬曰圃。小人,謂細民,孟子所謂小人之事者也。
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則四方之民繈負其子而至矣,焉用稼?」
【考異】文選 西徵賦注引文「民」諱作「人」。舊文「襁」爲「繦」。釋文曰:「『繦』,又作『襁』,同。」
【考證】翟氏考異:說文:「繦,觕纇也。襁,負兒衣也。」繦負正當作「襁」。史記用字各不同,弟子傳「襁負其子」,與今本論語同作「襁」字。三王世家「皇子或作繦緥」,作「繦」。魯世家「成王在強葆之中」,又借作「強」。他如漢封禪書「業隆於繦緥」,曹全碑「百姓繦負」,大概從糸爲「繦」者多。 程大中四書逸箋:博物志云:「襁,織縷爲之,廣八寸,長尺二寸,以約小兒於背,負之而行。」見三國志 涼茂傳注。
【集解】孔曰:「情,情實也。言民化其上,各以情實應也。」包曰:「禮義與信,足以成德,何用學稼以教民乎?負者以器曰襁。」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李充云:用情,猶盡忠也。行禮不以求敬,而民自敬;好義不以服民,而民自服;施信不以結心,而民自盡信;言民之行上,猶影之隨形也。負子以器,言化之所感,不召而自來。 又曰余謂樊遲雖非入室之流,然亦從遊侍側,對揚崇德辯惑之義。且聖教殷勤,唯學爲先,故言「君子謀道不謀食」。 又曰: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而遲親稟明誨,乃諮圃稼,何頑固之甚哉!縱使欲舍學營生,猶足知非聖師之謀矣。將恐三千之徒,雖同學聖門,而未能皆忘榮祿,道教之益,奢情之患切,簞食不改其樂者,唯顏回堪之耳。遲之斯問,將必有由,亦如宰我問喪之謂也。
按:李氏說引而不發。金仁山論語集注考證云:「所貴學於聖人者,以大學明德新民之道、修己治人之方也。而樊遲以學稼圃爲問,故夫子以不如老農老圃拒之,責之至矣。而又以小人名之,繼以大人之事言之,可謂明盡。然觀『四方之民』至『焉用稼』之語,則樊須所欲學,蓋欲如許行爲神農之言者,孟子 辟許行章又此章之注疏也。農圃同一事,秦所謂種樹之書,漢所謂農家者流是也。」
【集注】禮義信,大人之事也,好義則事合宜。情,誠實也,敬服用情,蓋各以其類而應也。襁,織縷爲之,以約小兒於背者。楊氏曰:「樊遲游聖人之門,而問稼圃,志則陋矣。詞而闢之可也。待其出而後言其非何也?蓋於其問也,自謂農圃之不如,則拒之者至矣。須之學疑不及此,而不能問,不能以三隅反矣,故不復。及其既出,則懼其終不喻也,求老農老圃而學焉,則其失愈遠矣,故複言之,使知前所言者意有在也。」
【別解】劉氏正義:當春秋時,世卿持祿,廢選舉之務,賢者多不在位,無所得祿,故樊遲請夫子學稼學圃。蓋諷子以隱也。書 無逸云:「知稼穡艱難,則知小人之依。」又云:「舊爲小人。爰暨小人。」是小人卽老農、老圃之稱。孟子 滕文公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與此同也。古者四民各有恆業,非可見異而遷。若士之爲學,則由成己以及成物,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但當志於大人之事,而行義達道,以禮義信自治其身,而民亦向化而至,安用此學稼圃之事,徒潔身而廢義哉!
【餘論】四書改錯:聖門樊遲亦由 賜後一人,乃纔一啓口,非受謾駡,卽被譏訕。而究其罵之訕之者,仍自坐不能解經,厚誣聖賢。如此樊遲之請,既罵以志陋,決當斥闢,又謂夫子後言,唯恐其不能喻夫子之意,真向老農老圃而就學,故使之知之,則直視遲爲下愚木石無人理者矣。亦思如此陋志,且將辭聖門而入田舍,則遲身爲民,乃反告之以民之必從,一似遲之學稼欲使民從己者。然且不止從己,既三告以民不敢不用情,又申之曰四方之民亦襁負俱至,一似遲之學稼,將欲近招遠來,不使一民不歸己者,如此而不憬然省、豁然悟,則真下愚木石,所謂不以三隅反者,不在樊遲,在楊氏矣。且遲請學稼,非用稼也,夫子曰焉用,又一似四方民至,但用彼而不用此者。苟非陋志,則卽此一字,亦當有三隅之反。況遲在聖門,夫子親許其善問,卽孟孫問孝,夫子藉遲導其意;而謂遲疑不及此,又謂遲不能問,歷呼其名而謾駡之,又譏訕之,此何說乎?漢儒原云遲思以學稼教民,蓋懼末治文勝,直欲以本治天下,一返後稷教民之始,其志甚大,惜其身淪於小民而不知也。此遲有大志而夫子抑之,且仍以大者告之。四方之至,非大夫以下事也,陋儒不解也。 四書紹聞編:如晉文公以民未知義,出定襄王以示之義,又伐原以示之信,大蒐以示之禮,便見禮義信不出於平素,而以力假之,非其誠也。謂之曰好,正見禮義信出於中心而積累有素,非以聲音笑貌襲取一時。敬服用情,蓋有不期然而然者,在君子惟知爲吾道之所當然而已,非有心於其敬服用情也,然人自歸之,此可見大人以道德風教爲主,爲斯世主禮義之責,則自有爲之耕稼者,豈必自耕稼哉?
〇子曰:「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爲?」
【考異】漢書 藝文志引作「顓對」。 高麗本「爲」下有「哉」字。七經考文補遺:古本「爲」下有「哉」字。 天文本論語校勘記:考文補遺引古本、一本、正平本「以爲」下有「哉」字。
【考證】梁氏旁證:史記 孔子世家云:「古詩三千篇,孔子去其重,取其可施禮義者三百五篇。」此謬說也。詩只有三百十一篇,故以誦詩三百爲多。古人以竹簡寫書,至三百篇可謂多矣,非若後人以竹紙刷印,連篇累牘,猶以爲少也。 釋地又續:專,擅也。公羊傳:「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劉氏正義:漢書 王莽傳「選儒生能顓對者」,注曰:「顓與專同。專對,謂應對無方,能專其事。」聘記云「辭無常,孫而說」,注云:「孫,順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辭,辭必順且說。」疏云:「謂受君命聘於鄰國,不受賓主對答之辭。必不受辭者,以其口及則言辭無定準,故不受之也。」此卽專對之義。孫而說,亦所習於詩教然也。韓詩外傳:「齊景公使人於楚。楚王與之上九重之台,顧使者曰:『齊有台若此乎?』使者曰:『吾君有治位之坐,土階三等,茅茨不翦,樸椽不斲者,猶以謂爲之者勞,居之者泰。吾君惡有台若此者。』使者可謂不辱君命,其能專對矣。」此事正可舉證。 論語稽:春秋專對之才,如甯俞不答彤弓、湛露,穆叔不拜肆夏、文王,叔弓之辭郊勞致館,韓獻子之稱易象、春秋,范宣子追念襄王,謹其官守;西乞術徼福周公,致其瑞節;國莊子將事克敏,見稱於臧孫;叔孫豹式禮無愆,受賜於周室;他如七子言志,六卿譏客,子犯之讓趙衰,叔向之屈子木,皆其最著者也。若高厚歌詩之不類,伯有賦鶉奔之失倫,華定不解蓼肅,慶封不知相鼠,適足以辱國而召釁耳。
【集解】專,猶獨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袁氏云:詩有三百,是以爲政者也。古人使賦詩而答對。
【集注】專,獨也。詩本人情,該物理,可以驗風俗之盛衰,見政治之得失,其言溫厚和平,長於風諭,故誦之者必達於政而能言也。
〇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考異】後漢書 第五倫傳引作「雖令不行」。
【考證】淮南子 主術訓: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爲檢式儀錶,故令行於天下。孔子曰云云。故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 繆稱訓:無諸己,求諸人,古今未之聞也。同言而民信,信在言前也。同令而民化,誠在令外也。聖人在上,民遷而化,情以先之也。動於上不應於下者,情與令殊也。 新序 雜事四:唱而不和,動而不隨,中必有不全者矣。夫不降席而匡天下者,求之己也。孔子曰云云。先王之所以拱揖指揮而四海賓者,誠德之治,已形於外。故詩曰:「王猶允塞,徐方既來。」此之謂也。
【集解】令,教令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范甯云:上能正己以率物,則下不令而自從也。上行理僻,制下使正,猶立邪表責直影,猶東行求郢,而此終年不得也。
【發明】論語稽:表記:「下之事上也,不從其所令,從其所好。上好是物,下必有甚焉者。」中庸:「堯 舜帥天下以仁,而民從之;桀 紂帥天下以暴,而民從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從。」皆與此章相發明。
按:陸氏 隴其曰:「此章之意,夫子蓋屢言之,門弟子亦不憚煩而屢記之,總見得既爲人上,則此身無可寬假處。古語云:『以身教者從,以言教者訟。』訟者,退有後言也。」
〇子曰:「魯 衛之政,兄弟也。」
【考異】皇本無「也」字。
【考證】蘇軾論語解:是時魯哀公七年、衛出公五年也。衛之政,父不父,子不子;魯之政,君不君,臣不臣。卒之哀公孫邾而死於越,出公奔宋而亦死於越,其不相遠如此。
按:此集注之說所本。
【集解】包曰:「魯,周公之封。衛,康叔之封。周公、康叔既爲兄弟,康叔睦於周公,其國之政亦如兄弟。」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衛瓘云:言治亂略同也。
【集注】魯,周公之後;衛,康叔之後,本兄弟之國。而是時衰亂,政亦相似,故夫子歎之。
【別解】論語偶記:包注不就衰亂言。案左氏定四年傳「皆啓以商政」,注:「皆,魯 衛也。」又夫子嘗言「魯一變至於道」而五至衛國,則有「三年有成」之語。又論子賤,而已魯爲多君子,與季劄稱衛多君子辭若一轍。齊 大陸子方曰:「何以見魯 衛之士?」並見二國之政俗,末世猶賢於他國。更證之漢書 馮奉世傳:「人歌立與野王曰:『大馮君、小馮君,兄弟繼踵相因循,聰明賢知惠吏民,政如魯 衛德化鈞,周公、康叔猶二君。』」「政如魯 衛」二句,正用魯論語,漢世之解如此。 羣經義證:漢書 馮野王傳:「野王、立相代爲太守,歌之曰:『政如魯 衛德化鈞,周公、康叔猶二君。』」師古引論語,言:「周公、康叔,親則兄弟,治國之政又相似。」隸釋 桂陽太守周憬功勳銘:「乃宣魯 衛之政,敷二南之澤。」漢經師所授宜可據。
按:劉氏正義云:「方說深得經注之意。朱子集注就衰世言,則語涉詼謔,非其理矣。」此袒集解者也。論語述何則云:「魯之君臣不正,衛之父子不正,政本皆失,故發此歎。」此袒集注者也。陸氏 隴其曰:「魯秉周禮,衛多君子,儘有好處,可惜無人振起。有望之之意,有惜之之意。」張氏 甄陶曰:「左傳言太姒之子九人,周公、康叔爲相睦也。夫子此語,大有來歷。伯禽之政,親親尊尊;康叔之政,明德慎罰。政之兄弟,須先從此說,再引到衰亂時,則兩面俱到矣。」蓋主調停說者。惟餘終以集注之說爲長。
〇子謂衛 公子荊:「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
【考證】蛾術篇:春秋末,魯亦有公子荊,哀公庶子。其人無足取,特加「衛」字別白之。 世族譜:荊字南楚,獻公子。 戚學標四書偶談:古者五十命爲大夫,春秋則世族父子相繼,保有厥家,何有始有、少有之事?緣荊係公子,少長宮中,及壯而授室,與之采邑,而厥之爲大夫,此爲有家之始。須有一番經理,居室是少不得事,而能循序有節如此,所以可貴。 羣經平議:論語「苟」字,如「苟有用我者」、「苟正其身矣」,正義並曰:「苟,誠也。」此「苟」字義亦當同。始有之時,未必合也,荊則曰誠合矣。少有之時,未必完也,荊則曰誠完矣。富有之時,未必美也,荊則曰誠美矣。故曰善居室。正義不得其旨,誤以苟且釋之。苟且富美,義不可通,因又加「有此」二字,亦可見其說之未安矣。又按正義以合爲聚合,非是。合,猶足也。孟子 梁惠王篇「是心足以王矣」,下文曰「此心之所以合於王者何也」,上言足,下言合,文異而義同,蓋「合」與「給」通。說文 糸部:「給,相足也。」始有之時,或時匱乏,未能給足,而荊之意已以爲足也。邢氏但知合之訓聚,而不知合有足義,由未達叚借之旨耳。
按:論語於子謂子產,不加「鄭」字。子謂晏平仲,不加「齊」字。獨公子荊加「衛」字者,蓋因魯哀公之子亦爲公子荊,故以示別云爾,古人用字之不苟如此。此猶魯有成大夫公孫朝(昭二十六年傳),楚有武城尹公孫朝(哀十七年傳),子產有弟曰公孫朝(列子楊朱篇),記者故於公孫朝上加「衛」字以別之。
【集解】王曰:「荊與蘧瑗、史鰌並爲君子。」
【集注】公子荊,衛大夫。苟,聊且粗略之意。合,聚也。完,備也。言其循序而有節,不以欲速盡美累其心。楊氏曰:「務爲全美,則累物而驕吝之心生。公子荊皆曰苟而已,則不以外物爲心,其欲易足故也。」
【餘論】王肯堂論語義府:顏氏家訓曰:「禮云:『欲不可縱,志不可滿。』宇宙可臻其極,情性不知其窮,惟在少欲知止爲立涯限耳。」公子荊始有時便曰苟合,於心已足,更不求完美。特其世祿之家,又能撙節,日引月長,自然富有,而公子荊始願不及此也。知足由於少欲,少欲易於入道,故夫子稱之,且以風當時之世祿怙侈成風者。
【發明】反身錄:公子荊以世家豪胄,居室不求華美,其居心平淡可知,真翩翩濁世之佳公子也。世有甫入仕而宅舍一新,宦遊歸而土木未已,以視子荊,其賢不肖爲何如耶?人於居室,足以蔽身足矣。乃輪奐其居,甲第連雲,以鳴得意,噫!以此爲得意,其人可知。 又曰:人無百年不壞之身,世無數百年不壞之屋,轉盼成空,究竟何有?昔之畫閣樓臺,今爲荒丘礫墟者何限?當其金碧輝煌,未嘗不左顧右盼,暢然自快,而今竟安在哉!千古如斯,良足慨矣。古今來往往作者不居,居者不作。近世一顯宦,致仕家居,大興土木,躬自督工,椎基砌璧,務極其堅,一椎工未力,卽震呵不已。其工且椎且對曰:「邑中某宦所修其宅,皆小人充役。當時只嫌不堅,今雖堅完如故,而宅已三易其主,雖堅,亦徒然耳。」某宦聞之,心灰意沮,遂寢其工。人若見得透,形骸尚可以自外,況區區形骸以外之物乎?若謂貽厥孫謀,與其貽之以豐業,何如貽之以積善之爲得耶?卽以貽業論,蕭何爲屋不治垣,置田不求膏腴,曰:「後世賢,師吾儉;不賢,毋爲勢家所奪。」故貽業而見及此,始可謂善貽。
按:墨子 親士曰:「非無安居也,我無安心也。非無足財也,我無足心也。」韓詩外傳五曰:「知足然後富從之。食物而不知止者,雖有天下,不富矣。」皮襲美座右銘曰:「藿食念饑夫,其食卽飽矣。粗衣思凍民,其衣卽溫矣。」說苑:「智襄子爲室,美士苗夕焉。智伯曰:『室美矣夫!』對曰:『美則美矣,抑臣亦有懼也。』智伯曰:『何懼?』對曰:『臣以秉筆事君。記有之曰:高山浚源,不生草木。松柏之地,其土不肥。今土木勝人,臣懼其不安人也。』室成三年而智氏亡。」宋稗類抄:「李文靖公 沆秉鈞日,所居陋巷,廳事無重門,頹垣敗壁,不以屑慮。堂前藥欄壞,夫人戒守舍弗葺,以試公。公經月終不言,夫人以語公,公笑謂其弟維曰:『內典以此世界爲缺陷,安得圓滿如意?人生朝暮不保,豈可以此動吾心哉?』」今之士大夫知此者鮮矣。老子云:「知足不辱。」此老學之通於儒者。曾文正名其齋曰求闕,蓋深有得於老氏之旨者也。
〇子適衛,冉有僕。
【考異】皇本「冉有」作「冉子」。 風俗通義 十反卷引論語曰:子適衛,冉子僕。 論衡 問孔篇述文亦作「冉子僕」。
【集解】孔曰:「孔子之衛,冉有禦。」
【集注】僕,禦車也。
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考異】春秋繁露 仁義法篇曰:「孔子謂冉子,治民者先富之而後加教。」亦稱冉子。 說苑 建本篇:子貢問爲政。孔子曰:「富之。既富,乃教之也。」鹽鐵論 授時章引語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以德,齊之以禮。」
【考證】管子 治國篇: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
按:據此,知法家治國亦以富民爲先,與儒家同。
【集解】孔曰:「庶,衆也。言衛人衆多。」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范甯云:衣食足,當訓義方也。
【集注】庶,衆也。庶而不富,則民生不遂,故制田裏薄賦斂以富之。富而不教,則近於禽獸,故必立學校明禮義以教之。
【餘論】論語集注補正述疏:自漢以來,曰限田,曰均田,卒無效焉,今三通之書可考也。夫田主於民而鬻之,久矣。限之均之,則不能無奪之,其不爭乎,而況人滿則其田不給也。孟子云:「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由今言之,田主於民,上之賦薄焉,下之租厚焉,將益豪民而非益貧民也。今酌其制,既薄於賦,必亦薄於租,斯富民之道通矣。 又曰:秦燔書,以滅學亡。漢興,得獻書,立五經之學,自先漢而後漢,表章漸備,斯教惟經,民風以美。故三國雖爭,季漢知大義而謀誅漢賊。自魏而晉,清譚亂經,則五胡亂矣。迄乎六朝,其經學微,其國命無不微也。唐爲五經正義,國教趨明。陸宣公奏議,韓文公諫表,皆以經術救民生之禍。五季而後,宋 程子、朱子諸賢,發經義而昌國教,宋多君子焉。雖及國亡,而陸秀夫、文天祥羣死節者,皆邦家教士之光也。以視五季之衰,若馮道爲將相三公,曆五朝八姓,自著長樂老敘以爲榮,其相越何如哉?迨元主中夏,以許 衡掌國教,宗經而師孔子,中夏安之。孟子云:「吾聞用夏變夷者,未聞變於夷者也。」豈不然乎?春秋時杞用夷禮,則傷矣。吳治周禮,秦能夏聲,皆善變焉。有清主中夏,定羣經爲正學。顧亭林以明之遺老,正節譚經,當時則義之不奪,能章其節,天下士於是乎知名教。康熙中,開特科曰博學鴻詞,士之有經術文章者,特科選也,而風教行中夏矣。蓋康熙之治稱焉。斯教以經者,其效皆明也。 黃氏後案:富之之術,朱子以制田裏薄賦斂提其綱。在春秋時固可行徹法矣,後之人果何以行井田而革賦弊乎?曰此不可易言也。荀仲豫謂漢高祖、光武當大亂之後,土曠人稀,可以行井田而不行,非此時而行井田,騷擾不一矣。馬氏通考言不封建不可以行井田,土壤之肥磽,生齒之登耗,必封建之時,能周知之,非周知之,不可行也。限田之說,漢 董子、唐 陸敬輿皆言之。陸氏云:「革弊化人,事當有漸。則非徐緩以圖,不能行限田。限田既行,而後井田之法可熟議而緩行也。」
按:孟子 梁惠王篇:「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趨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滕文公篇:「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據此,是治民之法,先富後教,爲自古不易原則。惟其方法因時代而不同,斷不能於數千年之後,代古人擬出方案。朱子以井田學校爲夫子富教之術,自以爲聖王良法,無人敢提出反抗,而不知封建時代之制度,不可行於郡縣;貴族政治之教育,不可行於今日。陸隴其松陽講義云:「或疑古法不可施於今。晚村嘗論此云:『問:如何富之?曰:行井田。問:如何教之?曰:興學校。舍此,雖聖人亦無他具也。秀才好言權變,動云古法不可施於今,只是心體眼孔俱低小耳。』此段議論,最足破俗儒見識云云。」陸氏在理學中最是實行家,猶作此言,其他更不必問矣。徐三重采芹錄力主均田限田之議,反覆引據,持之最堅。四庫總目提要論之曰:「自阡陌既開以後,田業於民,不授於官,二千年於茲矣。雖有聖帝明王,斷不能一旦舉天下之民,奪其所有,益其所無,而均之;亦斷不能舉天下之田,清厘其此在限外,此在限內,此可聽其買賣,此不可聽其買賣,而限之。使黠豪反得隱蔽爲姦,猾胥反得挾持漁利,而閭裏愚懦,紛紛然日受其擾。故漢 董仲舒、北魏 李安世、唐陸贄、牛僧孺、宋留正、謝方叔、元 陳天麟皆反覆言之,而卒不能行,此猶可曰權不屬時不可也。宋太宗承五季凋殘之後。宋高宗當南渡草創之初,以天子之尊,決意行之,亦終無成效。則三重所言,其迂而寡當可見矣云云。」迂儒好爲高論,初不料流毒如是其烈也。故辭而闢之,庶後之學者毋爲所誤也。
〇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
【考異】史記 世家作「朞月而已」,無「可也」二字,云:「孔子去衛時語。」 又儒林傳序:仲尼於七十餘君無所遇,曰:「苟有用我者,朞月而已矣。」唐書魏知古疏:「孔子稱苟用我者,朞月而已,三年有成。」亦無「可也」字。 公羊傳定公十四年疏引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朞月則可,三年乃有成。 後漢書 何敞傳引孔子曰:「如有用我者,三年有成。」略「期月」句。 後漢書 鮑昱傳注引作「三年乃有成功」。 又郎顗傳注引作「三年乃成功」。
【音讀】義疏暨集說、集編、纂疏、纂箋、四書通諸舊本「期」字俱作「朞」。 後漢書鮑昱傳注、古史 孔子傳亦作「朞」。 翟氏考異:「期」字雖多作「朞」,而陸氏有「期」音「朞」之釋,是舊經本爲「期月」也。朱子於中庸「不能期月守」,陽貨篇「期已久矣」,各具音釋,此獨無之。中庸章句系別爲一書,在論語則此「期」字先見,似其音爲不可闕,豈淳熙時集注初本亦如義疏等本作「朞」,故以爲不必音耶?
【集解】孔曰:「言誠有用我於政事者,期月而可以行其政教,必三年乃有成功。」
【唐以前古注】皇疏:苟,誠也。朞月,謂年一周也。可者,未足之辭也。言若誠能用我爲治政者,一年卽可小治也。一年天氣一周變,故人情亦少改也。成,大成也。三年一閏,是天道一成,故爲政治若得三年,風政亦成也。
【集注】期月,謂週一歲之月也。可者,僅辭,言綱紀布也。有成,治功成也。
【餘論】南軒論語解:期月而大綱立,三年而治功成。然三年之所成者,卽其期月所立之規摹者也,充之而已矣。 讀四書大全說:朱子謂聖人爲政,一年之間,想見已前不好之事都革得盡。不如南軒所云「三年之所成者,卽其朞月所立之規模」,爲深見王道施行之次第也。儒者任天下事,將平日許多悲天憫人之心,因乘權得位,迫爲更張,只此便近私意,而國體民命已受其剝落矣。醫家有穀氣昌之說,正合此理。若悁悁然以革弊爲先,恐烏附硝黃之以誤人不少。況當夫子之時,尤久病羸弱之國,不可以壯年盛氣之法療之者哉。
按:船山此言真通達治體之論。余嘗謂神宗苟不大用安石,則後人之崇拜,必百倍於今日。嶺云軒瑣記云:「除弊甚難,不可輕議。蓋弊之已成,則未有不根深蒂固者。執一偏之見而欲除之,必至掣其肘而使之自窮,是以君子慎之。陋儒烏足以知此?」
【發明】劉氏正義:漢書 食貨志:「民三年耕,則餘一年之畜。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爭訟息,故三載考績。孔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成此功也。」然則三年有成,兼有富教之術。故上章載夫子與冉有語,備文見之。凡善人王者,不外此術也。
〇子曰:「『善人爲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誠哉是言也!」
【考異】史記 孝文帝紀贊、漢書 刑法志諱「邦」爲「國」。 史記引無「矣」字,刑法志引無「亦」字、「矣」字。
【考證】羣經平議:殺與虐義同,故尚書 呂刑篇「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墨子 尚同中篇作「唯作五殺之刑曰法」;宣十五年左傳「鄷舒爲政而殺之」,潛夫論 氏姓篇作「鄷舒爲政而虐之」,並其證也。勝殘去殺者,勝殘去虐也。言善人爲邦百年,則殘虐之事可以勝而去之也。勝殘去殺,實止一義,分而爲二,轉非經旨。 劉氏正義:鄭注云:「善人居中,不踐跡,不入室也。此人爲政,不能早有成功,百年乃能無殘暴之人。」案居中者,對下王者言之。上不及王者,下不同時君,故言中也。上篇言善人之道,「不踐跡,亦不入於室」,此注本之,而以入室喻王者。漢書刑法志:「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爲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爲國者之程式也。」並謂善人既未入室,不能早有成功,故必期之百年也。殺是重刑,言去殺,明諸輕刑未能免矣。
【集解】王曰:「勝殘,勝殘暴之人使不爲惡也。去殺,不用邢殺也。」孔曰:「古有此言,孔子信之。」
【唐以前古注】皇疏:善人,謂賢人也。爲者,治也。爲邦,謂爲諸侯也。勝殘,謂政教理勝而殘暴之人不起也。去殺,謂無複刑殺也。言賢人爲諸侯已百年,則殘暴不起,所以刑辟無用。 又引袁氏云:善人,謂體善德賢人也。言化當有漸也,任善用賢則可止刑,任惡則殺愈生也。
【集注】爲邦百年,言相繼而久也。勝殘,化殘暴之人,使不爲惡也。去殺,謂民化於善,可以不用刑殺也。蓋古有是言,而夫子稱之。程子曰:「漢自高 惠至於文 景,黎民醇厚,幾致刑措,庶乎其近之矣。」
【餘論】論語意原:周自平王東遷,諸侯力爭,殆無虛月,民之困於傷殘殺戮者二百餘年。有王者作,能朝諸侯而一天下,僅可已其亂。至於勝殘去殺,雖使善人爲之,非百年相繼之久,必不能致。此所以歎當世之習亂,而痛斯民未有反古之日也。四書翼注:子欲善而民善,縱不能旋至立效,亦何至作百年迂疏之談?蓋此是古語,如魯兩生所云「禮樂百年而後可興」之類。周自文 武開基,成 康之時,乃致刑措。漢高帝平海內,至文 景之世,乃漏網於吞舟之魚,吏治烝烝,不至於奸,蓋去殺若斯之難也。
〇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
【考異】潘氏集箋:史記 孝文帝紀贊、論衡 宣漢篇引「而後」並作「然後」,疑漢時本有作「然後」者。
【集解】孔曰:「三十年曰世。如有受命王者,必三十年仁政乃成。」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顏延之云:革命之王,必漸化物以善道。染亂之民,未能從道爲化,不得無威刑之用,則仁施未全。改物之道,必須易世,使正化德教,不行暴亂,則刑罰可措,仁功可成。 又引欒肇云:習亂俗雖畏法刑,而外必猶未能化也。必待世變人改,生習治道,然後仁化成也。刑措成 康,化隆文 景,由亂民之世易,殷 秦之俗遠也。
【集注】王者,謂聖人受命而興也。三十年爲一世。仁,謂教化浹也。程子曰:「周自文王至於成王,而後禮樂興,卽其效也。」
【餘論】黃氏後案:仁者,相親耦之謂也。禮 經解曰:「上下相親之謂仁。」禮運曰:「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貨惡其棄地,不必藏於己,力惡不出於身,不必爲己。」是仁道成也。必世後仁者,鄭君曰:「周自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賢聖相承四世,周道至美。武王伐紂,至成王乃致太平,由承殷 紂敝化之後故也。」鄭君注見詩 皇矣篇、禮 緇衣篇正義。然則王者承亂漓之後,統天下以歸於仁,非三十年不可,周季亦如此也。 包慎言溫故錄:漢書 食貨志云:「三年耕,則餘一年之畜。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興而爭訟息。故三載考績,三考黜陟,餘三年食。進業曰登,再登曰平,餘六年食。三登曰太平,二十七歲,餘九年食。然後而德化流洽,禮樂成焉。故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繇此道也。」案依志言,必世後仁,蓋謂養而後教。食者,民之本。饑寒並至,雖堯 舜在上,不能使民無寇盜。貧富兼併,雖皋陶制法,不能使強不淩弱。故王者初起,必先制田裏,教樹畜,使民家給人足,然後以禮義化導之。言必世者,量民力之所能,不迫切之也。刑法志亦引此經解之曰:『言王者乘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義亦略同,」 劉氏正義:漢書 平當傳引此文解之云:「三十年之間,道德和洽,制禮興樂,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是世爲三十年也。「受命」者,受天命也。「仁政乃成」者,言民化於仁,是上之仁政有成功也。
〇子曰:「苟正其身矣,於從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考異】七經考文:一本「人」上有「其」字。
【考證】困學紀聞:申屠嘉不受私謁,則可以折幸臣。董仲舒正身率下,則可以事驕王。魏相以廉正,藿氏不能誣。袁安、任隗以素行,竇氏無以害。故曰:「其身正,不令而行。」「苟正其身矣,於從政乎何有?」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江熙云:從政者,以正人爲事也。身不正,那能正人乎?
【餘論】朱子或問:鼂氏以爲此專爲爲臣而發,理或然也。

論語集釋卷二十七
子路(下)

〇冉子退朝。子曰:「何晏也?」對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雖不吾以,吾其與聞之。」
【考異】周應賓九經考異:內府本作「冉有」,韓氏筆解同。 集說、集編、纂疏三本俱作「冉有」。 翟氏考異:此與適衛章並當以作「冉有」爲是。而魏書 高閭傳:「高祖問:論語稱冉子退朝云云,何者是事?」係爲冉子。北史載其事,亦爲冉子。詩 鄭風 緇衣正義、禮記 少儀正義、文選吳質答魏太子牋注引文亦爲冉子。集解、釋文、石經諸本均未有別作「冉有」者。朱子或問云:「論語中閔子、冉子亦或稱子,則因其門人所記,而失之不革也。」想自有之。 鹽鐵論 刺議章引孔子曰:雖不吾以,吾其與聞諸侯。
【考證】胡培翬大夫二朝考:魯語:「公父文伯之母謂季康子曰:『自卿以下,合官職於外朝,闔家事於內朝。』」又曰:「夫外朝,子將業君之官職焉。內朝,子將庀季氏之政焉。」韋昭注:「外朝,君之公朝。內朝,家朝也。」陳氏禮書以韋注爲非,蓋疑外朝如韋說,則仍是君之朝,而非私朝。今以考工記證之,而知韋說不可易也。記曰:「外有九室,九卿朝焉。」鄭注:「外,路門之表也。九室,如今朝堂諸曹治事處。」賈疏云:「九卿之九室在門外正朝之左右爲之。」據此,則韋氏所謂君之外朝,非謂路門外每日視朝之所,乃謂正朝之兩旁諸臣治事之處。其地在公朝,而實爲私朝。考工記:「九卿朝焉。」玉藻曰:「朝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視之,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蓋古者君臣每日朝於治朝,既畢,君退聽政於路寢,諸臣聽事於治朝兩旁之室,俟諸臣聽事畢退歸,然後君適小寢。故敬薑云:「外朝,子將業君之官職焉。」若以韋氏所云外朝爲卽指君之正朝,則每日視朝,一揖而退,安所謂業君之官職者?近人又以二朝皆在大夫家內,尤非。據玉藻云:「將適公所居外寢。」下云:「乃出揖私朝。」是大夫家內止有一朝。然則大夫所謂二朝,其一在家內。玉藻所云,及左傳「伯有嗜酒,朝至未已」、「叔孫昭子朝其家衆」、論語「冉子退朝」者是。其一在公朝之兩旁,考工記所言者是。過庭錄:詩 緇衣正義引舜典「闢四門」注云:「卿士之職,使爲己出政教於天下。言四門者,因卿士私朝在國門。魯有東門襄仲,宋有桐門右師是矣。」冉子所退之朝指此,而以韋注外朝爲君之朝爲解。是則由前之說,冉子爲退自家內之朝;由後之說,冉子爲退自國門之朝,其以爲季氏朝則同也。 論語古訓:冉子時仕季氏,故造於其私朝,退而忽晏,子遂詰之。曰「其事也」,其卽指季氏,必無私事而議於公朝者。周生烈以爲罷朝於魯君,誤矣。 論語偶記:周氏注謂罷朝於魯君,鄭君注以冉有臣於季氏,以朝爲季氏之朝,集注用鄭說。案左氏哀十一年傳:「季孫使冉子從於朝,俟於黨氏之溝。」可見家臣從大夫之公朝,僅得俟於朝中之地,無朝魯君之事。其朝於大夫之私朝者,則左氏襄三十年傳:「鄭 伯有嗜酒,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魯語:「公父文伯之母如季氏,康子在其朝,與之言,弗應,康子辭於朝而入。」注云:「辭於家臣。」是其證也。禮 玉藻云:「揖私朝,煇如也。登車,則有光矣。」注:「揖其臣乃行。」玉藻又云:「朝辨色始入。」先視私朝,然後朝君,猶當辨色之時。則家臣之退,自然宜早,此子所以問冉有退朝之晏。 論語稽求篇:國語有云:「天子及諸侯,合民事於外朝,合神事於內朝。」此言天子諸侯有內外朝也。其所以分內外者,以外議民政,內議國典。神事者,祭祀之事,卽典禮也。又云:「自卿以下,合官職於外朝,闔家事於內朝。」此言卿大夫家有內外朝也。其所以分內外者,外朝與私臣議公家之政事,故曰業官職;內朝與家臣議私家之政事,故曰庀家政。則是季氏本有朝。季氏之朝,原可以議國政,並議家事,而爲之家臣者,原得詣私朝而與之議政議事。然則夫子何譏焉?曰譏其議事之久也。蓋朝不可晏,朝見曰朝,夕見曰夕。有周禮 大宗伯注:「朝,猶朝也,欲其朝之早也。」朝而晏,則議事久矣,久則多事矣。故冉子推以政,而夫子直指之曰其事也。若果政,則吾亦國老,猶將暫聞;暫聞之不得,而議之若是之久乎?此明白正大之語,並非寓言。先仲氏云:「禮,公事不私議,謂不議於大夫之外朝,只議私室,則不可耳。若諸侯公朝,則冉子陪臣,焉得入而議事乎?」凡朝,無晏退之禮。晏則必問。國語:「范文子暮退於朝,武子曰:『何暮也?』」與子問正同。公事曰政,私事曰事,原有分別。何晏謂政事通言,但隨事大小而異其名,非是。左傳昭二十五年:「爲政事庸力行,務以從四時。」杜預曰:「在君爲政,在臣爲事。」又北魏帝問高閭:「論語稱冉子退朝曰有政,子曰其事也。何者爲政?何者爲事?」對曰:「政者,上之所行。事者,下之所綜也。」左傳哀十一年:「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於仲尼。曰:『丘不識也。』三問,曰:『子爲國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此卽與聞之證。
【集解】周曰:「退朝,謂罷朝於魯君。」馬曰:「政者,有所改更匡正也。事者,凡所行常事也。如有政,非常之事,我爲大夫,雖不見任用,必當與聞之。」
【唐以前古注】詩 緇衣正義引鄭注:朝於季氏之私朝。
按:鄭義爲優,閻氏 若璩、毛氏 奇齡、宋氏 翔鳳、方氏 觀旭均主之。周生之說非也。
皇疏:冉子爾時仕季氏,且上朝於魯君當是季氏,冉有從之朝魯君也。 又引范甯云:冉求早朝晚退,故孔子疑而問之也。 又引欒肇云:按稱政事冉有、季路、未有不知其名而能職其事者。斯蓋微言以譏季氏專政之辭。若也家臣無與政之理,則二三子爲宰而問政者多矣,未聞夫子有譏焉。 筆解:韓曰:「政者,非更改之謂也。事者,非謂常行事也。吾謂凡幹典禮者則謂之政,政卽常行焉則謂之行,行其常則謂之人事。」 禮記 檀弓正義引論語注:「君之教令爲政,臣之教令爲事。」
按:此注與馬注異,疑鄭注也。左傳昭二十五年杜注:「在君爲政,在臣爲事。」是政事各別,但二字對文雖異,散文亦通。故仲弓爲季氏宰問政,而詩亦言王事,是政事不分別也。劉氏正義云:「揆鄭之意,當以政事有公私之別,故夫子辯之,亦正名定分之意。若以政大事小,則無與於名分,非其義矣。」魏書 高閭傳解此文云:「政者,君上之所施行。合於法度、經國治民之屬,皆謂之政。臣下奉教承旨,作而行之,謂之事。」此與鄭義又異。黃式三謂革故鼎新主於君者謂之政,常則臣下奉行者謂之事。今日歐洲政務官、事務官之別,卽用此標準也。若謂公朝例行之務,致仕者必共聞之,揆之「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之義,仍有未安也。
【集注】冉有時爲季氏宰,朝季氏之私朝也。晏,晚也。政,國政。事,家事。以,用也。禮,大夫雖不治事,猶得與聞國政。是時季氏專魯,其於國政,蓋有不與同列議於公朝,而獨與家臣謀於私室者。故夫子爲不知者,而言此必季氏之家事耳;若是國政,我嘗爲大夫,雖不見用,猶當與聞;今既不聞,則是非國政也。語意與魏徵 獻陵之對略相似。其所以正名分、抑季氏而教冉有之意深矣。
【餘論】四書訓義:上下之亂也,先竊其實而猶存其名。竊之已久,則並其名而竊之,至於並竊其名而不忌,而大亂遂不可解。君子欲正其所竊之非,必先急奪其名。父冉子所議,明爲魯之大政,而夫子若爲不知,以昭國典,以正公私之名,一言而大法昭焉,此欲正其實必先正其名之大義也。 四書近指:魯政逮於大夫四世矣,康子與冉子謀者,固政也。曰有政,實對也,而不知失辭也。夫子嘗曰:「天下有道,則政不在大夫。」故一聞其言,而正其失曰其事也。
〇定公問:「一言而可以興邦,有諸?」孔子對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
【考異】七經考文:古本無「也」字。
【音讀】朱子文集:李守約問:舊點「言不可以若是」爲句,今以「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作一句,不識別有微意否?答曰:如集注說,恐二字亦是相應。以「若是」絕句,恐不詞也。 論語辯惑:幾,近也。卽下文「不幾乎」之幾耳。「其幾也」三字自爲一句。一言得失,何遽至於興喪?然有近之者,其意甚明。
按:舊說「其幾耳」三字是起下,集注三字則連上。集注幾訓期。詩 民勞疏:「訖,幾也,又期也。」皆有近義。則三字連上讀,而曰一言之微,不可以若是其近也,亦通。七經考文:「古本無『也』字。」若依古注,更不成句法,朱注義較長。
【集解】王曰:「以其大要一言,不能正興國也。幾,近也。有近一言可興國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幾,近也。然一言雖不可卽使興,而有可近於興邦者,故云其幾也。
【集注】幾,期也。詩曰:「如幾如式。」言一言之間,未可以如此而必期其效。
【別解】黃氏後案:王肅幾訓近,下孔注同。「言不可以若是」句,「其幾也」句,於經未順矣。朱子幾訓期必之期,於下兩言不幾,文意未順。式三謂幾,𧰙之借字。爾雅、說文皆云:「𧰙,訖也。」訖卽終也。又幾之訓終,見淮南子 謬稱訓高注。言不可終於是,而興邦喪邦,往往由此。終於一言而興邦,終於一言而喪邦,語意上下相合。
【餘論】南軒論語解:聖人之言,含蓄而無弊,故問一言可以興喪,則以爲言不可以若是而舉其幾者焉。幾,近也。既曰爲君難,爲臣不易,必曰如知爲君之難,而後以爲幾焉。既曰惟其言而莫予違,必曰如不善而莫之違也,而後以爲幾焉。亦可見立言之密亦。 四書辯疑:「幾」與後「幾」字義同,古注皆解爲近,今乃訓期。試以期字與經文通讀,言不可以若是其期也,不成文理。不知期爲期甚也,今言必期其效,一期字豈能兼必效二字之意?又經文本是兩句,「其幾也」三字爲一句,注文亦是作兩句說,學者往往以未可以如此而必期其效之十字併爲一句,非也。既有「而」字界斷文勢,又有後注「豈不可以必期於興邦乎」之一語爲證,其爲兩句甚明。上句言一言之間未可以如此,乃是說一言不可以有如此興邦之效也。下句言而必期其效,卻是說一言必可以期興邦之效也。語意顛倒,殆不可曉。所謂豈不可以必期於興邦乎者,此正可謂不知爲君之難也。果知其難,方且戰戰兢兢,懼其不逮,豈敢決然期定謂其邦之必興乎?知其爲君之難,由此以求興邦之道,則其邦有可興之理,然亦未敢必期其效也。由是言之,爲君難之一言,止可謂近於興邦也。夫子答定公之言,蓋謂一言不能至於如此,然其言能近此也。如人之言曰:爲君難,爲臣不易。人君果能因此言而推知爲君之難,不敢自逸自恣,知所自勉,則人之此言,豈不近於一言而興邦乎?幾之爲言近,意甚明白。下文喪邦之說亦同。舊說與南軒、滹南之說,大意皆是如此。「近」字之說如此平直易曉,「期」字之說如此迂曲難通,果欲搜奇求異,以易曉者爲非,以難通者爲是,心不在公,自昏其明,吾末如之何也已。 論語集注考證:幾,通釋皆訓爲近,以「言不可若是」爲句,則四「幾」字皆訓近,語意爲通。定公問人之嘗言,有何一句卽可以致興喪者。夫子答之曰:言不可若是。蓋古今興喪亦多端,不可一句限定,然亦有一言近之者,如人之言曰云云,豈不近於一言而興喪邪?
按:爾雅 釋詁:「幾,近也。」易:「月幾望。」詩:「維其幾矣。」幾並訓近。「幾期也」三字雖可連上讀而訓爲期,仍不如訓近之明晰。
人之言曰:『爲君難,爲臣不易。』如知爲君之難也,不幾乎一言而興邦乎?」
【考異】皇本「難也」上無「之」字。
【考證】韓詩外傳:傳曰:言爲王之不易也。大命之至,其太宗、太史、太祝斯素服執策,北面而弔乎天子,曰:「大命既至矣,如之何憂之長也?」授天子策一矣。曰:「敬享以祭,永主天命,畏之無疆,厥躬無敢寧。」授天子策二矣。曰:「敬之,夙夜伊祝,厥躬無怠,萬民望之。」授天子策三矣。曰:「天子南面,受於帝位,以治爲憂,未以位爲樂也。」詩曰:「天難諶斯,不易惟王。」
【集解】孔曰:「事不可以一言而成,如知此則可近也。」
【唐以前古注】詩 匪風正義引鄭注:人偶同位,人偶之辭。
【集注】當時有此言也。因此言而知爲君之難,則必戰戰兢兢,臨深履薄,而無一事之敢忽。然則此言也,豈不可以必期於興邦乎?爲定公言,故不及臣也。
曰:「一言而喪邦,有諸?」孔子對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人之言曰:『予無樂乎爲君,唯其言而莫予違也。』如其善而莫之違也,不亦善乎?如不善而莫之違也,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
【考異】皇本「喪邦」上有「可以」二字,高麗本有「可」字,「莫」上有「樂」字。 翟氏考異:據孔氏注「所樂者,惟樂其言而不見違」,似此句當更有「樂」字。 文選 東京賦注引論語曰:一言可以喪邦乎? 水經 澮水注曰:魯定公問一言可以喪邦有諸,孔子以爲幾乎。 天文本論語校勘記:古本、足利本、唐本、津藩本、正平本「莫予違也」上有「樂」字。
【考證】韓非子 難篇:晉平公與羣臣飲酒。飲酣,喟然歎曰:「莫樂乎爲君,惟其言而莫之違。」師曠侍於前,援琴撞之,曰:「啞!是非君人者之言也。」吳語子胥曰:「王曰予令而莫違。夫不違,乃違也,亡之階也。」申鑒 雜事篇:唯其言而莫予違也,則幾於喪國焉。 晉書 潘尼傳:唯其言而莫之違,斯孔子所謂「其庶幾乎一言而喪國」者也。
按:論語後錄謂當夫子時,時君有此言,故取以對定公。四書考異:「此夫子舉晉平公成言以爲定公戒也。上文興邦之言,亦卽大禹謨『後克艱厥後,臣克艱厥臣』二語之變,足以相明。集注謂蓋古有是言是也。」
【集解】孔曰:「言無樂於爲君。所樂者,唯樂其言而不見違。人君所言善,無違之者,則善也。所言不善,而無敢違之者,則近一言而喪國。」
【集注】言他無所樂,唯樂此耳。范氏曰:「如不善而莫之違,則忠言不至於耳。君日驕而臣日諂,未有不喪邦者也。」
【餘論】蔡清四書蒙引:父邦之興邦,亦必由於積漸,豈有一言便能興喪,故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然能因一言而知所謹,則可以興邦;因一言而恣所欲,則可以喪邦。雖於敬肆之分,積累將去,乃能興喪,而實皆因一言以致之,故曰「不幾乎一言而興邦乎」,「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
【發明】黃氏後案:言莫予違,敢自是也。自是則讒諂所蔽,禍患所伏,而人莫之告。自古喪國之禍,多由自是。陸敬輿所謂天下大慮,在於下情不通。所謂忽於戒備,逸於居安,憚忠骾之怫心,甘諛詐之從欲,不聞其失,以至大失也,皆自是也,自是者安知難。
〇葉公問政。子曰:「近者說,遠者來。」
【考異】公羊傳成公十五年注引論語,「問政」下有「於孔子」三字。 漢書 武帝紀:「元朔六年詔:『孔子對定公以徠遠。』」臣瓉注曰:「論語及韓子皆言葉公問政於孔子,孔子答以悅近來遠。今云定公,與二書異。」韓非子 難篇:葉公子高問政於仲尼。仲尼曰:「政在悅近而來遠。」家語 辯政篇略同。 史記 世家:葉公問政。孔子曰:「政在來遠附邇。」 後漢書 崔寔傳、北齊書 楊裴傳皆云:孔子對葉公以來遠。 墨子 耕柱篇:葉公子高問政於仲尼曰:「善爲政者若之何?」仲尼對曰:「善爲政者,遠者近之,舊者新之。」
【考證】四書釋地引括地志云:楚嘗爭霸中國,連山累石以爲固,號曰方城,一謂之長城,蓋春秋時楚第一重地也,故以沈諸梁鎮撫焉。 論語後錄:夫子自蔡遷葉,在哀公六年。漢書 地理志:「南陽郡 葉縣,楚葉公邑。」皇覽曰:「縣西北有葉公冢。」
【唐以前古注】皇疏:言爲政之道,若能使近民歡悅,則遠人來至也。又引江熙云:邊國之人,豪氣不除,物情不附,故以悅近諭之。
【集注】音義並見第七篇。被其澤則說,聞其風則來,然必近者說而遠者來也。
【餘論】梁氏旁證:徐氏 纘高曰:「楚疲其民,以蠶食中國,夫子因葉公之問以止之。」以爭鄭縣陳指來遠之事。而不知方城、漢水之間已有不說者。子胥覆楚,白公作亂,是其明證也。
〇子夏爲莒父宰,問政。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考異】釋文「無」作「毋」,云:「今作『無』。」高麗本作「毋」。考異云:「古本上作『無』,下作『毋』,足利本上作『毋』,下作『無』。」 翟氏考異:釋文但著「無欲速」之無爲毋,「見小利」句不著。義疏本與之互差。考文所稱足利本,乃與釋文爲合。今以辭義審之,兩言一體,略無輕重低昂,未必字法有簡別。若非皆爲「無」,則應皆作「毋」耳。 天文本論語校勘記:唐本、津藩本、正平本二「無」字均作「毋」,考文云:「古本上作『無』,下作『毋』。足利本上作『毋』,下作『無』。」
【考證】四書釋地:莒父見春秋定公十四年秋經文「城莒父及霄」,杜氏注:「公懼而城二邑者,以叛晉助范氏故。」是時,荀寅、士吉射據朝歌,晉人圍之,魯與齊 衛謀救之。朝歌在魯正西將八百里,則莒父屬魯之西鄙。子夏爲宰邑,去其家密邇,要亦約略言之耳。春秋大事表:莒係以父,魯人語音,如梁父、亢父、單父是也。今爲沂州府 莒州地。 山東通志:莒始封在萊州府 高密縣東南,乃莒子之都,而子夏所宰之莒父也。春秋時,莒子遷於城陽。漢始封劉章爲城陽王,置莒縣,卽今青州府之莒州。莒父之邑,蓋以莒子始封得名耳。
按:以上諸說,以通志較爲有據。
【集解】鄭曰:「舊說云:莒父,魯下邑。」孔曰:「事不可以速成,而欲其速則不達矣。小利妨大,則大事不成也。」
【集注】莒父,魯邑名。欲事之速成,則急遽無序,而反不達。見小者之爲利,則所就者小,而所失者大矣。程子曰:「子張問政。子曰:『居之無倦,行之以忠。』子夏問政。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子張常過高而未仁,子夏之病常在近小,故各以切己之事告之。」
【餘論】四書改錯:子夏近小利,並無實據。程氏以小人之腹,誣妄此語。而及注子謂子夏女爲君子儒章,則實以子夏好利爲小人儒成案。程氏語出,而聖人一門無生活路矣。然且子張在千百年前,與程氏有何怨毒?而未仁少仁,提至千遍。至品騭他賢,而無端旁及,必不放過,何相厄之深與? 黃氏後案:趙鹿泉謂:「莒父下邑,政久廢弛,民亦無多望於上之安全盡善者。子夏急圖改弦更張,或以規近,效期小康,則迫而致之,苟而安之矣。」趙氏以後儒輕斥前賢,故以此論莒父之政。式三謂管仲天下才,而弊在欲速見小。後世之稱盛治者,輒言霸王道雜,弊亦同此。無欲速見小之心。此黜霸崇王之政也。 李氏論語劄記:欲速者心之躁,見小利者心之私,二者有陰陽之不同,而其病亦相因。凡大事未有速成者,故欲速者其見必小。心存於久遠,則不爲利動,故見小利者恒由於欲速。
【發明】四書說約:大事一成,勝小補萬倍。見小利,則大利當興,大害當革者,皆以小有所不能割,而坐隳其成矣,此千古之通患也。 反身錄:爲政欲速非善政,爲學欲速非善學。 又曰:宰一邑與宰天下,特患無求治之心耳。如果有心求治,不妨從容料理。斲輪老人謂不疾不徐之間,有妙存焉。豈惟讀書宜然,爲政亦然。若求治太急,興利除害,爲之不以其漸,不是忙中多錯,便是操切僨事。自古成大事者,眼界自闊,規模自別,寧敦大成裕,不取便目前,亦猶學者甯學聖人而未至,不欲以一善成名。
〇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考證】韓非子 五蠹篇: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爲直於君而屈於父,執而罪之。 呂氏春秋 當務篇: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直躬者請代。將誅,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荊王乃不誅。孔子曰:「異哉直躬之爲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 莊子 盜蹠篇: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患也。 萬氏困學紀聞集證:淮南子 氾論訓「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高誘注:「直躬,楚 葉縣人也。躬蓋名,其人必素以直稱者,故稱直躬。」陸德明論語釋文:「『直躬』,鄭康成本作『弓』,云直人名弓。」讀書叢錄:高誘,盧植門人。植與鄭同師馬融,故誘亦謂直人名躬。 羣經平議:鄭說是也。躬、弓古通用耳。若以直躬爲身而行,則孔子亦當云「吾黨之直躬者」。下文無「躬」字,知躬是人名也。因其直而名之曰直躬,猶因其狂而名之曰狂接輿,殆楚語有然歟?至廣韻謂直姓出楚人直躬之後,則又不然。躬是其人之名,直非其人之姓也。
按:釋文曰:「『躬』,鄭本作『弓』,云直人名弓。」論語後錄謂:「太丘長陳仲弓碑『弓』正作『躬』,是『弓』與『躬』通,故鄭本作『弓』也。」俞氏之說是也。集注沿孔傳之誤,以爲直躬而行,近於望文生訓,於義爲短。論語述要主調停之說,謂:「當時楚中習語卽稱直者爲直躬,其人姓名不傳,後人援引其事,遂卽誤爲姓名。如接輿本是接孔子之輿,因不知其名,卽以接輿稱之,後人遂有以接輿爲姓名者。莊子、淮南子皆在春秋之後,其稱直躬,正如接輿之例。」此以直躬爲渾名,可備一說。
論語足徵記:釋文出「直躬」,曰:「鄭本作『弓』,云直人名弓。」案此非弓矢之弓,乃股肱之肱也。肱之古文作 ,象形,後增「又」作「厷」,復增「肉」作「肱」,說文隸在又部。其古文與弓矢之弓形近而音別,廣韻弓,居戎切,在一東。肱,古宏切,在十七登,知直人名古宏切之 者,史、漢 儒林傳有馯臂子弓,轂梁、左氏所載春秋經文黑肱,公羊傳作黑弓。一與臂應,一與肱通,其義是古宏切之 ,非居戎切之弓明甚。直人之名,此可例證矣。 既混作「弓」,又增作「躬」,「躬」之正字作「躳」,說文在呂部,解曰:「從呂,從身。」又出「躬」,云:「俗從弓身。」齊 魯經師傳經之字,諒不從俗,如「直」下本作躳行之躳,右當從呂,無由存弓。既有作「弓」之鄭本,必非「躳」之脫文。向使傳經者知此爲古宏切之 ,因增作「厷」若肱,則盡人知是直人之名矣。乃誤以爲居戎切之弓,又增作「躬」之俗文,遂造出直身而行之俗說。此集解所錄僞孔注,而集注從之,不成義矣。 過庭錄:韓非子、呂氏春秋兩書所記,一誅一不誅異者,蓋其始楚王不誅,而躬以直聞於楚。葉公聞孔子語,故當其爲令尹而誅之。 劉氏正義:鄭此注云:「攘,盜也。我鄉黨有直人名弓,父盜羊則證其罪。」據注,是鄭本作「直弓」,必出古、魯、齊異文。隸續 陳寔殘碑:「寔字仲躬。」史傳、雜書、蔡中郎集並作「仲弓」,是躬、弓古多通用。鄭以弓爲人名。高誘淮南 氾論訓注亦云:「直躬,楚 葉縣人也。」躬蓋名,其人必素以直稱者,故稱直躬。直舉其行,躬舉其名。直躬猶狂接輿、盜蹠之比。僞孔以爲直身而行,非也。 黃氏後案:韓詩外傳二載:「楚 石奢之父殺人,奢追而縱之,自告於廷,刎頸而死。」下引此經「子爲父隱」以正之。韓傳所錄別一事,袁簡齋以此直躬卽石奢,未是也。
【集解】孔曰:「直躬,直身而行。」周曰:「有因而盜曰攘。」
【唐以前古注】釋文引鄭注:直人名弓。 皇疏:葉公稱已鄉黨中有直躬之人,欲自矜誇於孔子也。躬,猶身也,言無所邪曲也,此直躬者也。攘,盜也。言黨中有人行直,其父盜羊,而子告失羊主,證明道父之盜也。
【集注】直躬,直身而行者。有因而盜曰攘。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矣。」
【考異】韓詩外傳八、新序 節士篇俱引孔子語,以「子爲父隱」置「父爲子隱」句前。 義疏 幾諫章引文,亦以「子爲父隱」置前。
【考證】劉氏正義:檀弓云「事親有隱而無犯」,鄭注:「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蓋子之事親,當時微諫,諭父母於道,不致有過誤。若不幸而親陷不義,亦當爲諱匿。公羊文十五年:「齊人來歸子叔姬,閔之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何休注引此文說之云「所以崇父子之親」是也。鹽鐵論 周秦篇:「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匿之。豈不欲服罪?子爲父隱,父爲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漢宣詔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殊死皆上請。」足知漢法凡子匿父母等,雖殊死,皆勿坐。父母匿子等,殊死以下,皆不上請。蓋皆許匿可知。皇疏云「今王法則許期親以上得相爲隱,不問其罪」是也。白虎通 諫諍篇:「君不爲臣隱,父獨爲子隱何?以爲父子一體,榮恥相及。」明父子天屬得相隱,與君臣異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樊光云:父爲子隱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爲慈,家風由父,故先稱父。 又引范甯云:夫所謂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爲直哉?故相隱乃可謂直耳。今王法則許期親以上得相爲隱,不問其罪,蓋合先王之典章。 又引江熙云:葉公見聖人之訓,動有隱諱,故舉直躬欲以訾毀儒教,抗衡中國。父子答之,辭正而義切,荊蠻之豪,喪其誇矣。
【集注】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爲直,而直在其中。
【餘論】程瑤田論學小記:人有恆言,輒曰一公無私。此非過公之言,不及公之言也。此一視同仁、愛無差等之教也。其端生於意必固我,而其弊必極於父攘子證,其心則陷於欲博大公之名。天下之人,皆枉己以行其私矣,而此一人也,獨能一公而無私。果且無私乎!聖人之所難,若人之所易。果且易人之所難乎?果且得謂之公乎?公也者,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有自然之施爲,自然之等級,自然之界限,行乎不得不行,止乎不得不止,時而子私其父,時而弟私其兄,自人視之,若無不行其私者,事事生分別也,人人生分別也,無他,愛之必不能無差等,而仁之不能一視也,此之謂公也,非一公無私之謂也。儀禮 喪服傳之言昆弟也,曰「昆弟之道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皆言以私行其公,是天理人情之至,自然之施爲、等級、界限,無意必固我於其中者也。如其不私,則所謂公者,必不出於其心之誠然,不誠則私焉而已矣。 義門讀書記:何故隱?正謂其事於理有未安耳。則就其隱時,義理昭然自在,是非之理,卽在惻隱羞惡之中,並行不悖。在中之解如是,原無所枉也。苟有過,人必知之,直之至矣。
【發明】陸隴其四書困勉錄:情與理必相準,天理內之人情,乃是真人情;人情內之天理,乃是真天理。直躬證父,此人情外之天理也。藿光夫婦相隱,此天理外之人情也。夫子所謂父子相隱,乃爲天理人情之至。 康有爲論語注:白虎通 諫諍篇:「君不爲臣隱,父獨爲子隱何?以爲父子一體,榮恥相及。」明父子天屬,得相隱,與君臣異也。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隱,告父祖者入十惡,用孔子此義。葉公惡儒教多諱,故以此諷,而適以見其野蠻而已。 經正錄:吳可堂曰:「直,天理也。父子之親,又天理之大者也。二者相礙,則屈直以伸親,非不貴乎直也。當是時,父子之情勝,而直不直固有所不知也。陳司敗以隱君之惡爲黨,葉公以證父之惡爲直,徒知直之爲公,黨之爲私,而君臣之義,父子之親,乃有不察。微夫子,則一偏一曲之說起,而仁義塞矣。」
〇樊遲問仁。子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
【考異】禮記 中庸正義引論語:言忠信,行篤敬,雖之夷狄,不可棄。 太平御覽述文,「棄」下亦無「也」字。 論語後錄:若夫子之告葉公,不以楚而外之,所謂與人忠也,故類記之。 楊龜山文集:胡德輝問:「此章與子張問行章語義正類,或說『問仁』乃『問行』爾,字之誤也,有諸?」答曰:「學者求仁而已,行則由是而之焉之者也。其語相似,無足疑者。」
【集解】包曰:「雖之夷狄無禮義之處,猶不可棄去而不行。」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江熙云:恭敬忠,君子任性而行己,所以爲仁也。本不爲外物,故以夷狄不可棄而不行也。若不行於無常,則僞斯見矣。僞見,則去仁邈也。
【集注】恭主容,敬主事。恭見於外,敬主乎中。之夷狄不可棄,勉其固守而勿失也。
【發明】朱子語類:讀書須是自己日用躬行處著力,如「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與「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篤敬,雖州裏,行乎哉」。此二事須是日日黏放心頭,不可有少虧欠處,此最是爲人急切處,切宜體之。 反身錄: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此操存之要也。獨居一有不恭,遇事一有不敬,與人一有不忠,便是心之不存。不論有事無事,恒端謹無欺,斯心無放逸。
〇子貢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行己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曰:「敢問其次。」曰:「宗族稱孝焉,鄉黨稱弟焉。」曰:「敢問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爲次矣。」曰:「今之從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
【考異】皇本「斯可謂之士矣」,無「之」字,「弟」作「悌」。 釋文云:「弟」亦作「悌」。 文選 三國名臣序贊注引論語:「抑亦可以爲次也。」「矣」作「也」。 釋文:「算」,本或作「筭」。漢書 公孫賀傳贊、鹽鐵論 大論俱作「何足選也」。 孟子「悻悻然見於其面」,章句引論語「悻悻然小人哉」爲證。孫氏音義曰:「悻,字或作𢙼𢙼然,論語音鏗。」
【考證】趙佑溫故錄:此以鄉舉裏選之法言。周禮,自比閭族黨六鄉六遂皆立學,鄉師鄉大夫各受教法於司徒,以教其所治,考其德行道藝;黨正各掌其黨,以屬民正齒位;族師掌書其孝友睦婣有學者,以次而升於大學。士之造就必由此爲正。案春秋之時,卿大夫皆世官,選舉之法已廢。此文所言,猶是舊法,故子貢復問今之從政,明前所舉皆是昔時有然也。稱孝稱弟,卽孟子所謂「一鄉之善士」。此雖德行之美,然孝弟維人所宜盡,不必待學而能,故夫質性之善者亦能行之,而非爲士職分之所盡也,故以爲次。荀子 子道篇以入孝出弟爲人之小行,志以禮安,言以類從,爲儒道之極。與此章義相發。志以禮安,則知所恥;言以類從,則能出使不辱君命矣。言必信,行必果,謂不度於義而但守小忠小信之節也。孟子 離婁篇:「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義所在。』」明大人言行皆視乎義,義所在,則言必信,行必果;義所不在,則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反是者爲小人。趙岐孟子注云:「大人仗義。義有不得必信其言,子爲父隱也。有不能得果行其所欲行者,義若親在,不得以其身許友也。」 過庭錄:儀禮 既夕「筲三:黍、稷、麥」,注:「筲,畚種類也。其容蓋於簋同一觳也。」按觳受斗二升,康成以筲與簋同實,故亦同量。說文無「筲」字,有「𥳓」字,云:「𥳓,飯筥也,受五升。從竹,稍聲。秦謂莒爲𥳓。」又出「䈰」字云:「陳留謂飯帚曰䈰,從竹,捎聲。一曰飯器,容五升。」則𥳓、䈰並可通筲。鄭解筲量多少不同。按論語言斗筲之人,則筲量宜更小於斗,作五升爲是。既夕用筲禮亦殺,不必定容斗二升矣。 又云:漢書 公孫賀傳贊:「斗筲之徒,何足選也?」師古曰:「筲,竹器也,容一斗。選,數也。論語孔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選也?』言其材器小劣,不足數也。」又鹽鐵論亦作「選」,疑是魯論。 潘氏集箋:論語後錄謂詩「威儀棣棣,不可選也」,朱穆絕交論引「選」作「算」,是「選」與「算」同。過庭錄疑作「選」者爲魯論語,其或然歟?
按:據此可爲此章論選舉之證。
【集解】孔曰:「有恥者有所不爲。」鄭曰:「行必果,所欲行必果敢爲之。硜硜者,小人之貌也。抑亦其次,言可以爲次。噫,心不平之聲。筲,竹器,容斗二升。算,數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李充云:居正情者當遲退,必無者,其唯有恥乎?是以當其宜行,則恥己之不及;及其宜止,則恥己之不免。爲人臣,則恥其君不如堯 舜;處濁世,則恥獨不爲君子。將出言,則恥躬之不逮。是故孔子稱丘明,亦貴其同恥,義備孝悌之先者也。古之良使者,受命不受辭,事有權宜,則與時消息,排患釋難,解紛挫銳者,可謂良也。 又云:言可覆而行必成,雖爲小器,取其能有所立。 又引繆協云:雖孝稱於宗族,悌及於鄉黨,而孝或未優,使於四方,猶未能備,故爲之次者也。 又云:果,成也。言必合乎信,行必期諸成,君子之體,其業大哉!雖行硜硜小器,而能必信必果者,取其共有成,抑亦可以爲士之次也。
按:韓李筆解錄此章文,以此節爲第一節,而以「行己有恥」十六字在「敢問其次」之下,爲次節,以「言必信」以下爲末節。解曰:「孝悌爲百行之首,無以上之者。舊本以行己有恥爲上,簡編差失也。『小人』當作『之人』。」以好竄亂經文,不錄。
【集注】此其志有所不爲,而其材足以有爲者也。子貢能言,故以使事告之。蓋爲使之難,不獨貴於能言而已,此本立而才不足者,故爲其次。果,必行也。硜,小石之堅確者。小人,言其識量之淺陋也。此其本末皆無足觀,然亦不害其爲自守也,故聖人猶有取焉。下此則市井之人,不復可爲士矣。今之從政者,蓋如魯三家之屬。噫,心不平聲。斗,量名,容十升。筲,竹器,容斗二升。斗筲之人,言鄙細也。算,數也。子貢之問每下,故夫子以是警之。程子曰:「子貢之意,蓋欲爲皎皎之行聞於人者。夫子告之,皆篤實自得之事。」
【餘論】劉開論語補注:余嘗疑子貢問士,其意不在于士,必爲從政者而發。而餘友光庶常 栗原謂餘曰:「子貢天資最高,志亦卓越,所問皆遠者大者。如問仁問政,必窮端盡變,無每況愈下之辭。而忽問及士行,已非遠者大者。夫子所告,又極中正平實,非有高深之言。乃猶降格更詢,至於僅以孝弟見稱,本立而材不具,已非士之上者,子貢且優於彼多矣,而猶復問其次,豈志之不遠而言之愈卑與?蓋有所爲而問也。子貢見當時之從政者皆無可表見。欲質諸夫子,而不欲專以此爲問,故先言何如斯可謂士,言士則其行或次於卿大夫矣。及見夫子之所稱者,皆非今之從政者能及,故每問益下,至於必信必果,在士已爲最卑之行,而今之卿大夫或有未之逮焉,故始繼以從政爲問,而夫子果鄙之爲不足道也。此以見子貢之問士皆有爲而發者也。」餘聞之,擊節稱賞,歎其見之深合我心。且以告栗原曰:「不但此也。子貢,最善於問者也。如欲問夫子之爲衛君,而先詢伯夷、叔齊之爲何人,且窮其怨不怨,以究其歸。欲問從政之公卿大夫,而先詢爲士之當何若,且窮其次而又次,以類其品。其妙問蓋出一也。合二事觀之,而此事更無疑矣。」栗原爲之躍如。 四書改錯:使於四方,不辱君命,並無抑能言之意。嘗因此推求本文,再三不得,及考小注,有陳氏 謟注解曰:「不獨貴於能言,蓋以行己有恥爲本也。」則又告行己,非告使事矣,終不可解。且子貢無恥,亦安據也?四書集注補曰:「斗筲二語,未必警子貢。」若然,則視子貢此問,將欲爲今之從政者矣。若程氏所言,子貢將欲爲皎皎之行聞於人者,故夫子告之以篤實自得之事,則與夫子所言,正枘鑿相反。夫子明尚事功,特以使命不辱者加於篤實自得之上,此不特不藥子貢之病,反有就其所長而加勉之意。聖言具在,三復可驗也。乃謂欲裁其皎皎之行,則未有使四方而猶闇曶非皎皎者。向使告孝弟信果而不告使事,則其奚落端木氏不知如何矣。今故爲抝揉,而其言之難通至於如是,是亦不可以已乎。
【發明】反身錄:士人有廉恥,斯天下有風俗。風俗之所以日趨日下。其原起於士人之寡廉鮮恥。有恥則砥德礪行,顧惜名節,一切非禮非義之事,自羞而不爲,唯恐有浼乎生平。若恥心一失,放僻邪侈,何所不至?居鄉而鄉行有玷,居官而官常有虧,名節不足,人所羞齒,雖有他長,亦何足贖?論士於今日,勿先言才,且先言守,蓋有恥方有守也。論學於今日,不專在窮深極微,高談性命,只要全其羞惡之良,不失此一點恥心耳。不失此恥心,斯心爲真心,人爲真人,學爲真學,道德經濟咸本於心,一真自無所不真,猶水有源木有根。恥心若失,則心非真心,心一不真,則人爲假人,學爲假學,道德經濟不本於心,一假自無所不假,猶水無源木無根。
〇子曰:「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爲也。」
【考異】後漢書 獨行傳序引孔子曰:與其不得中庸,必也狂狷乎! 七經考文補遺:古本無「也」字。 翟氏考異:後漢書引「狂者進取」二句,加「又曰」二字別之。章懷注曰:「此是錄論語者因夫子之言,而釋狂狷之人也。」例以從我陳 蔡、片言折獄二章,其說不爲無見。 劉氏正義:說文無「狷」字。「獧」下云:「疾跳也。一曰急也。」段氏玉裁注云:「獧、狷古今字。今論語作『狷』,孟子作『獧』。大徐別增狷篆,非。」又心部:「懁,急也。從心,睘聲。讀若絹。」段注:「論語『狷』,孟子作『獧』,其實當作『懁』。」
按:狂者進取二句係注文,不知何時闌入正文。翟氏所疑是也。
【考證】淩鳴喈論語解義:中行者,依中庸而行者。在易復四益三,四稱中行,謂孚中以行,可與之自治治人也。孚化萬邦,中庸鮮能,故不得。隱怪鄉原又不可與,故必也狂狷乎。 劉氏正義:孟子盡心下:「萬章問曰:『孔子在陳,何思魯之狂士?』孟子曰:『孔子不得中道而與之,必也狂獧乎。狂者進取,獧者有所不爲也。孔子豈不欲中道哉?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敢問何如斯可謂狂矣?』曰:『如琴張、曾皙、牧皮者,孔子之所爲狂矣。』『何以謂之狂也?』曰:『其志嘐嘐然,曰古之人,古之人,夷考其行而不掩焉者也。狂者又不可得,欲得不屑不潔之士而與之,是獧也。是又其次也。』」趙岐注:「中道,中正之大道也。狂者能進取,獧者能不爲不善。時無中道之人,以狂獧次善者,故思之也。嘐嘐,志大言大者也。重言古之人,欲慕之也。考察其行,不能掩覆其言,是其狂也。屑,絜也,既不能得狂者,欲得有介之人,能恥賤汙行不絜者,則可與言矣。是獧人次於狂者也。」後漢書 獨行傳序:「孔子曰:『與其不得中庸,必也狂狷乎!』」此蓋失於周全之道,而取諸偏至之端者也。然則有所不爲,亦將有所必爲者矣。既云進取,亦將有所不取者也。
【集解】包曰:「中行,行能得其中者。言不得中行,則欲得狂狷者。狂者進取於善道,狷者守節無爲,欲得此二人者,以時多進退,取其恒一者也。」
【唐以前古注】詩鄘風 載馳正義引鄭注:狂者進取,仰法古例,一顧時俗,是進取一概之義。
【集注】行,道也。狂者志極高而行不掩,狷者知未及而守有餘。蓋聖人本欲得中道之人而教之,然既不可得而徒得謹厚之人,則未必能自振拔而有爲也。故不若得此狂狷之人,猶可因其志節而激厲裁抑之,以進於道,非與其終於此而已也。
【餘論】四書辯疑:有所不爲者,能爲而不爲也。智未及者,不能爲而不爲也。夫狷者之爲人,踽踽獨行,涼涼無親,世俗指爲孤僻古執者是也。於可交之人,亦有所不交;可取之物,亦有所不取。易於退而難於進,貪與止而吝於行,此乃有所不爲之謂也。若論其極,伯夷、叔齊卽其人也。特其情好與衆不同,非有關於智不智也。果以智未及而不能爲者爲狷,則天下之狷者多矣,夫子何難於此哉? 論語稽:狂似太過,狷似不及,皆美才也。中行無過不及,得天獨優,較易裁成,然不可得。惟就地取才,培之植之,至於有成,亦與中行無異。聖門如顏子,中行者也。曾子、閔子、仲弓、有若之屬,抑其次也。子貢、曾皙、琴張則近於狂者也。原思、子夏、高柴則近於狷者也。
〇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作巫醫。』善夫!
【考異】金樓子 立言篇以「無恒之人,不可卜筮」爲論語言。 支允堅 異林:「巫」疑是「筮」字,古通用。 七經考文:足利本「善夫」作「善哉」。
【考證】論語駢枝:古者卜筮之法,立三人旅占,吉凶臧否不專據繇辭。繇辭吉而占曰不吉者,穆薑之筮元亨利貞、南蒯之筮黃裳元吉是也。有繇辭不吉而占曰吉者,定薑之占出證喪雄、司空季子之占得國是也。至於無恒之人,蓍龜所厭,羞吝無疑。緇衣曰:「南人有言云云,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詩云:『我龜既厭,不我告猶。』兌命曰:『爵無及惡德民,立而正事,純而祭祀,是爲不敬。事煩則亂,事神則難。』易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恒其德,偵,婦人吉,夫子凶。』」亦記孔子之言,而文頗異。然不占之義,以此益明。 羣經平議:楚辭 天問篇:「化爲黃熊,巫何活焉?」王逸注曰:「言鮌死後化爲黃熊,入於羽淵,豈巫醫所能復生活。」是巫醫古得通稱。此云不可以作巫醫,醫亦巫也。廣雅 釋詁曰:「醫,巫也。」是其證也。荀子 王制篇曰:「相陰陽,占祲兆,鑽龜陳卦,主攘擇五卜,知其吉凶妖詳,傴巫跛擊之事也。」蓋古者卜筮之事,亦巫祝掌之。禮記 緇衣篇:「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爲卜筮。』古之遺言與?」彼言卜筮,此言巫醫,其義一也。下文引易 恒卦之辭,又曰「不占而已矣」,皆以卜筮言,與醫不涉。正義分巫醫而二之,非古義矣。 惠氏禮說:古者巫彭初作醫,故有祝由之術,移精變氣以治病。春官大小祝男巫女巫皆傳其術。祝祈福詳,則曰求永貞。貞,正也。巫有大烖,則曰造巫恒。恒,常也。言正而有常。精爽不貳,敬恭明神,然後神降之嘉生,祈福則福來,卻病則病去。故孔子思見有恆者。無恒之人,巫醫弗爲,信矣。 四書賸言:此言不可作巫醫以治此人,非謂此人不可作巫醫也。作,立也。尚書「乃建立卜筮人」是也。蓋無恒之人,禱祀所不加,醫藥所不及,故云然。若謂此人作巫醫,則巫醫豈易作者?周禮司巫、司醫,皆是士大夫試而爲之,極其鄭重,故不占而已矣,鄭氏亦謂無恒之人,易所不占,與巫醫不治並同。蓋或承之羞,羞是惡義,然在凶悔吝之外,故曰不占。觀緇衣:「子曰:『人而無恒,不可以作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詩曰:『我龜既厭,不我告猶。』」則明明言卜筮不能及此,孔子自爲注腳也。 論語稽求篇:先仲氏曰:「緇衣前後所引,皆卜筮之事,故曰不占而已。不占者,正言不可爲卜筮也。」則似「巫醫」爲「卜筮」之誤,易「卜筮」二字,則「不占」句更較明白。
【集解】孔曰:「南人,南國之人也。」鄭曰:「言巫醫不能治無常之人也。」包曰:「善南人之言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衛瓘云:言無恒之人,不可以爲巫醫,巫醫則疑誤人也,而況其餘乎?
【集注】南人,南國之人。恒,常久也。巫所以交鬼神,醫所以寄死生,故雖賤役,而猶不可以無常。孔子稱其言而善之。
『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
【考證】論語偶記:按此經與緇衣篇中略同。惟此「巫醫」,緇衣作「卜筮」,然巫與醫卜並以治人之疾,以言不能治無恒之人,無異義也。緇衣云:「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謂卦兆不能見其情,定其吉凶,蓋卽經不占之意。屈子卜改行易轍。詹尹曰:「龜筮誠不能知此事。」卽此意也。以經解經,頗自明暢,惜朱子不用鄭注,是以「不占而已矣」句解不去,轉引楊氏說,愈不明白也。 論語足徵記:禮記 緇衣篇:「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爲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鄭彼注曰:「不可爲卜筮,言卦兆不能見其情,定其吉凶也。」以經證經,則此云不可以作巫醫,猶言不可以爲卜筮也。此云不占而已矣,猶曰龜筮不能知也。集注:「巫醫雖賤役,猶不可以無常。」則於緇衣不可通矣。
【集解】孔曰:「此易 恒卦之辭。言德無常則羞辱承之。」鄭曰:「易所以占吉凶也。無恒之人,易所不占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孔子引易 恒卦不恒之辭,證無恒之惡,言人若爲德不恒,則必羞辱承之。羞辱必承,而云或者,或,常也,言羞辱常承之也。何以知或是常?按詩云:「如松柏之茂,無不爾或承。」鄭玄曰:「或,常也。」老子曰:「湛兮似或存。」河上公注云:「或,常也。」此記者又引禮記孔子語來證無恒之惡也,言無恒人非唯不可作巫醫而已,亦不可以爲卜筮。卜筮亦不能占無恒之人,故云不占而已矣。禮記云:「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爲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是明南人有兩時兩語,故孔子兩稱之,而禮記、論語亦各有所錄也。
按:此章之義,當從鄭注,而皇疏尤明晰可從,集注失之。
【集注】此易 恒卦九三爻辭。承,進也。復加「子曰」,以別易文也。其義未詳。楊氏曰:「君子於易,苟玩其占,則知無常之取羞矣。其爲無常也,蓋不占而已矣。」意亦略通。
【餘論】四書辯疑:不占而已矣,古今解者皆不能通。注言其義未詳,可謂本分。然卻再舉楊氏之說,不免反以爲累。略通二字,若於該括衆事處言之,如云略通某氏之學,略通某書大義,此皆可也。今於一章經中單論一事,是則爲是,非則爲非,豈容更有略通邪?況已斷定其義未詳,亦自不容別議也。楊氏之說,本無可取,刪之爲是。
【發明】潘德輿養一齋劄記:論語於六十四卦專舉恒者,此教人主一也。主一是下手功夫,而歸宿亦在此。士志於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也,故下手要主一。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也,其爲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故歸宿要主一。
〇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考證】鄭語:史伯曰:「今王去和而取同。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生之。若以同禆同,盡乃棄矣。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調口,剛四支以衛體,和六律以聰耳,正七體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紀以立純德,合十數以訓百體。出千品,具萬方,計億事,材兆物,收經入,行姟極。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經入以食兆民,周訓而能用之,和樂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於是乎先王聘後於異姓,求財於有方,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王將棄是類也而與剸同,天奪之明,欲無弊,得乎?」左昭二十年傳:齊侯論子猶云:「惟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爲和?」公曰:「和與同異乎?」對曰:「異。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成而不干,民無爭心。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大小,短長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君子聽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今據不然。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壹,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集解】君子心和,然其所見各異,故曰不同。小人所嗜好者則同,然各爭利,故曰不和。
【集注】和者無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尹氏曰:「君子尚義,故有不同。小人尚利,安得而和?」
【餘論】四書辯疑:和則固無乖戾之心,只以無乖戾之心爲和,恐亦未盡。若無中正之氣,專以無乖戾爲心,亦與阿比之意相鄰,和與同未易辯也。中正而無乖戾,然後爲和。凡在君父之側,師長朋友之間,將順其美,匡救其惡,可者獻之,否者替之,結者解之,離者合之,此君子之和也。而或巧媚陰柔,隨時俯仰,人曰可,己亦曰可,人曰否,己亦曰否,惟言莫違,無唱不和,此小人之同也。晏子辯梁丘據非和,以爲「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云云,此論辯析甚明,宜引以證此章之義。
〇子貢問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考異】陸忠宣公集 請許台省長官舉薦屬吏狀引此節文,兩「何如」皆作「如何」。 公羊傳注作「不若鄉人之善者善之,鄉人之惡者惡之」。疏引鄭氏論語注云:「鄉人之善行者善之,惡行者惡之。」公羊傳莊公十七年注引此節文,兩「未可」下皆無「也」字。 七經考文:古本「惡之」下有「也」字。
【集解】孔曰:「善人善己,惡人惡己,是善善明、惡惡著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一通云:子貢問孔子曰:「與一鄉人皆親好何如?」孔子答云:「未可。」又問曰:「與一鄉人皆爲疎惡何如?」孔子又答云:「未可。」既頻答未可,所以更爲說云:「不如則鄉人善者與之親好,若不善者與之爲疏惡也。」
按:此說甚新異。然何爲想到與一鄉人皆疏惡?於情理未協,故集注置之。
公羊莊十七年傳注引鄭注:與善人同復,與惡人異道,理勝於前,故知是實善。
按:徐彥疏:「一鄉之人皆好此人,此人何如?子曰:『未可卽以爲善。何者?此人或者行與衆同,或朋黨矣。』子貢又曰:『若一鄉之人皆惡此人,此人何如?』子曰:『未可卽以爲惡也。何者?此人或者行與衆異,或孤特矣。不若鄉人之善行者善之,惡行者惡之,與善人同復,與惡人異道,理勝於前,故知是實善』云云之說備於鄭注。」劉寶楠謂疏依鄭爲說,則朋黨孤特亦皆鄭注之義。宋氏輯本止取「與善人同」以下四句,非也。
【集注】一鄉之人,宜有公論矣,然其間亦各以類自爲好惡。故善者好之,而惡者不惡,則必其有苟合之行;惡者惡之,而善者不好,則必其無可好之實。
【餘論】四書訓義:或主觀人說,集注無此意。若論觀人之道,則何不直觀其人之善不善、而觀鄉人乎?鄉人之善惡瑣屑難知,一人志行分明易見。故不從其說,以自考得失立論。
【發明】馮從吾四書疑思錄:士君子立身,惟求無媿於鄉人之善者足矣;不善者之惡不惡,勿論可也。若善者既信其節操,又懼不善者疑其矯激,善者既稱其寬厚,又懼不善者議其懦弱,則瞻前顧後,終身不成,此鄉愿之不可與入堯 舜之道也。 論語稽:言鄉人固見其公,然等鄉而上之,則有國矣。國人之好惡,且有時而不足據,況鄉人乎?子貢之病,在一皆字。善者好,不善者惡,則中有卓見,不徒以鄉評爲據矣。
〇子曰:「君子易事而難說也。說之不以道,不說也;及其使人也,器之。小人難事而易說也。說之雖不以道,說也;及其使人也,求備焉。」
【考異】先聽齋講錄:君子厚重簡默,苟於義分不宜說,有相對終日不出一言者,似乎深沉不可測;而使人平易,絕無苛求。小人喋喋然,議論蠭發,非義所當說亦說之;而一經使人,便苛求不已。讀說始悅反。 翟氏考異:二十篇所有「說」字,義疏多從心作「悅」,獨此六「說」字俱同監本從言。古之師傳應有讀此說爲始悅反者矣。然說與事對待反覆,讀始悅則甚不融洽。
【考證】論語稽求篇:舊注原以「說」字作「悅」字解,集注所用,固是舊注,特漢儒復有一解,謂說如字,卽言說也。先聽齋講錄曰:「此以言說定事使也。夫在下爲事,在上爲使。下欲事上,必先覘上之易使,而後我事之難易,以定顧事之難易,全在言說。難言者必易事,易言者必難事,此一定之理也。而在上之君子小人分焉。君子於人,必厚重緘默,不輕說人短長,卽上下相對,亦不輕爲問詢言說,苟於義分不宜說,有相對終日不出一言者,似乎深沉不可測,而使人平易,絕無苛求,故曰此易事者也。若乃小人,相對喋喋然,論議蠭發,又易於通導,卽左右慰論,亦且備極甘苦,非義分所當說亦說之,而一經使人,便苛求不已,此則極難事也。」其文曾引入四書模中。若曲禮「不妄說人」,鄭康成注云:「爲近佞媚也。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亦引此文爲證。但近佞媚難解。惟孔疏云:「此引論語文。」又云:「禮動不虛說,凡說人之德則爵之,說人之寒則衣之。若無爵無衣,則爲妄語,近於佞媚也。」此爲以言語諂人,以指使驕人者言,雖與先聽齋講又不同,然其爲言說則一也。說書貴有據,此則別說而頗有據者,故並載之。 劉氏正義:君子小人皆謂居位者。曲禮云「禮不妄說人」,鄭注:「爲近佞媚也。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不以其道,卽是佞媚,卽是妄說。荀子 大略篇:「知者明於事,達於數,不可以不誠事也。故曰:『君子難說,說之不以道,不說也。』」
【集解】孔曰:「不責備於一人,故易事也。器之,度材而任官也。」
【唐以前古注】皇疏:君子既照識理深,若人以非道理之事來求使之悅,己則識之,故不悅也。
【集注】器之,謂隨其材器而使之也。君子之心公而恕,小人之心私而刻,天理人欲之間,每相反而已矣。
按:集注沿皇 邢二疏之舊,以「說」字作「悅」字解,自是舊說如是。餘則疑當作言說或遊說解。蓋皇本於論語所有「說」字多從心作「悅」,獨此章不改,毛氏之說似可從。
【餘論】朱柏廬毋欺錄:聖賢之言,以君子小人並論者,如喻義利居易,行險易事,難說難事之類,殆難悉數。蓋欲使人判然知所從違,如南朔之殊途、寒暄之異氣也。苟嗜利焉,則小人矣。苟難事焉,則小人矣。苟易說焉,則小人矣。所謂終始慎厥與?與君子同道,卽爲君子。與小人同事,安得不爲小人?人知惡小人之名,而不知所戒,猶病戚施而惡影之俛,不可得也。
【發明】輔廣論語答問:君子貴重人才,隨材器而使之,而天下無不可用之人。小人輕視人才,故求全責備,而卒至無可用之人。 論語稽:此章可以括廿四史之全。以「道」字爲主,以「說」字爲對,以「事」字「使」字爲經緯。蓋下之所以事上者,欲上之使之耳。上之所以說下者,以爲適吾用而使之耳。事之之法在於下,使之之權出於上。君子小人就在上者之心術言之,器與求備,對較相形者也。
〇子曰:「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
【考證】論語補疏:泰者,通也。君子所知所能,放而達之於世,故云縱泰。似驕,然實非驕也。小人所知所能,匿而不露。似乎不驕,不知其拘忌正其驕矜也。君子不自矜而通之於世,小人自以爲是而不拒通之於人,此驕泰之分也。邢疏不能詳。「今拜乎下,泰也」,此「泰」乃「忲」之借。
【集解】君子自縱泰,似驕而不驕。小人拘忌,而實自驕矜。
【唐以前古注】皇疏:君子坦蕩蕩,心貌怡平,是泰而不爲驕慢也。小人性好輕淩,而心恒戚戚,是驕而不泰也。
【餘論】論語傳注:君子無衆寡,無小大,無敢慢,何其舒泰,而安得驕?小人矜己傲物,惟恐失尊,何其驕侈,而安得泰?
按:此章集注以成見解經,故不錄,取無成見之李塨傳注以代之。
〇子曰:「剛、毅、木、訥近仁。」
【考證】論語補疏:「巧言令色,鮮矣仁」,此質樸遲鈍所以近仁也。唐書 刑法志云:「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強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賊也,此果敢所以近仁也。 論語後錄:漢書 周昌傳:「周昌,木強人也。」卽此意。君子欲訥於言,訥訥然如不出諸口。訥從言內,有訒言之義。黃氏後案:後漢書 吳漢傳論引此經,注:「剛毅,謂強而能斷。木,樸慤貌。訥,忍於言也。」彼李注必此經之古注也。論語「血氣方剛」,詩 北山、國語 周語「旅力方剛」,鄭語「剛四支以衛體」,合觀諸文,剛是堅強之名。韋氏國語注:「剛,強也。」鄭君公冶篇注:「剛,謂強志不屈撓。」此剛之正訓。王氏以無慾訓剛,非古義。多慾非剛,無慾亦未必剛也。左氏宣公二年傳「殺敵爲果,致果爲毅」,國語 楚語下「毅而不勇」,合觀兩文,毅是果斷之謂。韋氏國語注:「毅,果也。」此爲毅之正訓。說文:「毅,妄怒也。一曰有決也。」能決於義曰有決,所決不合於義曰妄怒,其以決斷爲毅則同。剛者堅強而不屈撓,毅者果斷而不遊移,此剛毅之分。周書 諡法「強毅果敢曰剛」,說文「剛,強斷也」,泰伯篇包注「毅,強而能決斷也」,此乃統言則合。朱子於公冶篇云:「剛者,堅強不屈之意。」於泰伯云:「毅,強忍也。」後儒據此,以毅爲持久之義。然楚語「強忍犯義,毅也」,卽證上文「毅而不勇」之毅。韋注:「忍,忍犯義也。」是決於犯義之忍,非耐久之忍。持久爲毅,古未之聞。語錄:「剛是體質堅強,毅是奮發作興氣象。」蓋朱子本無定見,故有岐辭也。訥卽訥於言之訥,觀「仁者其言也訒」,可見非質之鈍也。程子以四者爲質,失之也。程子曰:「只爲輕浮巧利,於仁甚遠,故以此爲近仁。」此說是也。中庸力行近仁,剛毅者勇決,於所有事能強恕,能去私也。前篇言巧言令色鮮仁,木訥者真樸以立心,不飾僞,不售欺也。
【集解】王曰:「剛無欲,毅果敢,木質樸,訥遲鈍。有斯四者近於仁。」
【唐以前古注】皇疏:言此四事與仁相似,故云近仁,剛者性無求欲,仁者靜,故剛者近仁也。毅者性果敢,仁者必有勇,周窮濟急,殺身成仁,故毅者近仁也。木者質樸,仁者不尚華飾,故木者近仁也。訥者言語遲鈍,仁者慎言,故訥者近仁也。
【集注】程子曰:「木者質樸,訥者遲鈍,四者,質之近乎仁者也。」楊氏曰:「剛毅則不屈於物欲,木訥則不至於外馳,故近仁。」
【餘論】四書困勉錄:春秋之末,漸成一利口世界。莊子以利口談理,戰國策以利口議事,夫子所以思木訥之近仁。然則思剛毅者何?曰此則以鄉愿多也。 論語稽:剛毅近於高明,木訥近於沉潛,雖各得一偏,然絕無取巧習氣,故曰近仁。若夫巧言令色,與夫貪私鄙吝之爲病,則去仁遠矣。
【發明】容齋隨筆:剛毅者必不能令色,木訥者必不爲巧言,此近仁鮮仁之辯也。
〇子路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謂士矣。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
【考異】皇本「何如斯可謂之士矣」,無「之」字。末句「兄弟怡怡」下有「如也」二字。阮元校勘記:文選曹植求通親親表注、初學記十七、藝文類聚二十一、太平御覽四百十六引並有「如也」二字。 毛詩小雅常棣傳:「兄弟熙熙然,朋友切切節節然。」正義曰:「論語『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此熙熙當彼怡怡,節節當彼偲偲也。定本『熙熙』作『怡怡』,『節節』作『偲偲』。依論語,則俗本誤。」
【考證】大戴禮 曾子立事篇:宮中雍雍,外焉肅肅。兄弟憘憘,朋友切切。遠者以貌,近者以情。友以立其所能,而遠其所不能。苟無失其所守,亦可與終身矣。 劉氏正義:「憘」與「怡」音義略同。案孟子言:「父子不責善,則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合夫子此語觀之,是兄弟亦不可責善。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謂士矣。夫子語止此。當時皆習見語,故夫子總言之。記者恐人不明,故釋之曰:「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所謂七十子之大義也。
按:劉氏之說是也。觀此益知集注胡說之謬。
又曰:毛詩 常棣傳:「兄弟尚恩,熙熙然。朋友以義,切切節節然。」孔疏云云。此疏所載傳言甚明晰。但熙、怡義同,節、偲聲轉,俗本亦不誤也。解者因疑節節、熙熙是古論語,切切、怡怡是魯論語。說亦近之。
【集解】馬曰:「切切偲偲,相切責之貌。怡怡,和順之貌。」
【唐以前古注】詩 小雅 常棣正義引鄭注:切切,勸競貌。怡怡,謙順貌。 皇疏引繆協云:以爲朋友不唯切磋,亦貴和諧。兄弟非但怡怡,亦須戒厲。然朋友道缺,則面朋而匿怨。兄弟道缺,則鬩牆而外侮。何者?憂樂本殊,故重弊至於恨匿,將欲矯之,故云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如也。切切偲偲,相切責之貌也。怡怡,和順之貌也。
【集注】胡氏曰:「切切,懇到也。偲偲,詳勉也。怡怡,和悅也。皆子路所不足,故告之。又恐其混於所施,則兄弟有賊恩之禍,朋友有善柔之損,故又別而言之。」
【餘論】黃氏後案:朱子於或問云:「切切,教告懇惻而不揚其過。偲偲,勸勉詳盡而不強其從。」卽本注所引胡氏之說。意欲指子路所不足,過於求深,遂與古訓不合。且胡氏所云善柔之損,決非所以規子路也。 論語偶記:朱注以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爲子路所不足。案禮檀弓篇:「子路去魯。顏淵謂子路曰:『何以處我?』子路曰:『吾聞之也,過墓則式,過祀則下。』」不可謂不切切偲偲。又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子路無兄弟,更何處見有不足?
【發明】松陽講義:如醫之用藥,這一劑某藥爲君,那一劑某藥爲君,絲毫不爽,說至此真是十分細密,一毫也粗不得,一毫也浮不得。切偲怡怡,猶當善用之如此,而況一味行行者乎?今日學者讀了幾篇濫時文,便儼然以士自居,試想與這切偲怡怡氣象有幾分相似?真是可恥。
〇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卽戎矣。」
【考證】吳嘉賓論語說:七年,謂其久也。凡以數爲約者,皆取諸奇,若一,若三,若五,若七,若九。九者,數之究也。古人三載考績,三考而後黜陟,皆中間一年而考,五年則再考,七年則三考,故三年爲初,七年爲終。記曰:「中年考校。」
【集解】包曰:「卽,就也。戎,兵也。言以攻戰。」
【唐以前古注】御覽二百九十六引鄭注:可就兵攻戰也。 皇疏:夫教民三年一考,九歲三考,黜陟幽明,待其成者,九年爲正可也。今曰七年者,是兩考已竟,新人三考之初者也。若有可急,不暇待九年,則七年考亦可。亦可者,未全好之名。又引繆協云:亦可以卽戎,未盡善義也。 又引江熙云:子曰:「苟有用我者,朞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善人之教不逮機理,倍於聖人,亦可有成。六年之外,民可用也。
按:此章韓李筆解以「七年」爲「五年」之誤,似屬臆斷,義尤迂曲,茲不錄。
【集注】教民者,教之以孝弟忠信之行,務農講武之法。卽,就也。戎,兵也。民知親其上死其長,故可以卽戎。
【餘論】四書說約:善人教民,非爲卽戎,而言可以卽戎者,卽孟子「王如施仁政於民,可撻秦 楚」之意。見善字中全有本領,培元氣者卽所以壯神氣也。
〇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考異】轂梁僖公二十三年傳: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 白虎通 三教篇、劉勰新論 閱武篇引文皆無「以」字。 後漢書 傅燮傳、鄭太傳、隋書 經籍志皆引孔子曰:「不教人戰,是謂棄之。」 晉書庾袞傳引孔子曰:「不教而戰,是謂棄之。」
【考證】轂梁僖二十三年傳:宋公 茲父卒。茲父之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爲人君而棄其師,其民孰以爲君哉? 公羊桓六年傳:「秋八月壬午,大閱。大閱者何?簡車徒也。何以書?蓋以罕書也。」何休注:「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故比年簡徒謂之蒐,三年簡車謂之大閱。五年大簡車徒謂之大蒐。存不忘亡,安不忘危。」徐彥疏云:「何氏之意與鄭別。」劉氏正義:宋氏翔鳳輯本鄭論語注謂:「何以教民爲習戰,而疏謂何與鄭別,則鄭謂教民以禮義,不謂教民習戰也。」愚謂鄭注今已亡,無由知其說。然古人教戰,未始不教以禮義。觀子犯對晉文語,雖霸國急用其民,亦必示之義信與禮,而後用之。故白虎通 三教篇云:「教者,效也。上爲之,下效之。故孝經曰:『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論語曰:『不教民戰,是謂棄之。』」則言教而二者已賅之矣。周官 大司馬:「中春秋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削陳如戰之陳。」鄭注:「兵者,守國之備。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兵者凶事,不可空設,因蒐狩而習之。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觀此,則鄭與何同。公羊疏所云何與鄭別,或鄭別有一說,非如宋君所測也。
【集解】馬曰:「言用不習之民使之攻戰,必破敗,是謂棄之。」
【唐以前古注】皇疏引江熙云:善人教民如斯,乃可卽戎;況乎不及善人,而馳驅不習之民戰,以肉喂虎,徒棄而已也。 又引琳公云:言德教不及於民,而令就戰,民無不死也,必致破敗,故曰棄也。
【集注】以,用也。言用不教之民以戰,必有敗亡之禍,是棄其民也。
【餘論】過庭錄:何以教爲習戰事,故舉蒐狩之期,且證上章教民七年也。疏云與鄭別,知鄭不同。今其文不存,鄭意蓋以教民使知禮義與信,而後可以一戰,如左傳所說者與?棄,論語後錄謂讀如「鄭棄其師」之棄是也。 王慎中遵嚴文集:孔子不言軍旅之事,而惡夫以不教之民戰者,古之所以教民,明其禮分等殺於君臣長幼之間,而厚其恩愛於所以爲父子兄弟夫婦者是矣。爲教如此,豈爲欲用之於戰?而戰有時而不可已,則非素教之民,不可得而用。故以善人爲邦,不至七年,猶未可以其民卽戎也。是雖君臣長幼父子兄弟夫婦之道得,而五兵之器、六伐七伐之法,不使耳目手足素嫻而習操之,而輒用之於戰,亦何以異於棄是民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