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簡介(十三                作者:淨常
  


   

  唯識學近世有人稱之為佛教心理學,因為其對吾人心理之分析,最為透澈精闢,不僅在佛法上有其特殊的地位,即在世間學術界中,也有其崇高的價值。在前面幾個講次中,曾就有情眾生之心識活動中,作用最顯著的,分析為八種,所謂八識:眼、耳、鼻、舌、身、意、末那和阿賴耶。關於八識之名義及業用,上來皆已一一簡介過。現在若更深入一屑研究,唯識學告訴我們,每一心識又可分析為「四分」!透過「四分」的說明,才能道盡心識之作用,以及萬法唯識之要旨。譬如吾人解釋「鏡子」一法,亦需從四方面來描述,即:鏡像、鏡明、鏡面和鏡背,透過這四部分的說明,才能道盡鏡子的特性、作用及全貌!
  心識四分為何?今略述之:
  
甲、相分─「相」是相狀,所緣為義,如色塵有青黃赤白等相狀,聲塵有風雷鐘鼓可意及不可意等相狀;「分」是分限。謂青黃赤白、風雷鐘鼓等相狀乃是心識作用之一部份,故名「相分」。「相」之一字,詳細推究,有三種意義,即:境相、相狀和義相。
  (一)境相─能與根(五色根)心(八識及其心所)而為境界故。
  (二)相狀─世間有為法,皆有相狀,唯識所變。又分二種
    1、本質相:識所頓變。
    2、影像相:識等緣境時,唯變一重影像而緣,不得「本質」。
  (三)義相─能詮「教了」(泛指禪宗以外之各宗派)所詮義理之相。
  
乙、見分─「見」是見照,能緣為義,如能緣慮色、聲等相狀者,謂之見分。見分,也是心識作用之一部分。「見」之一字,詳細推究,又分五種,即:證見、照燭、能緣、念解和推度。
  (一)證見─指根本智見分。(根本智又名如理智,無分別智等,正冥符於真理而無能緣、所緣之差別,一念之真智也。)
  (二)照燭─此通根、心,俱有照燭之義。
  (三)能緣─此通內三分,俱能緣故。
  (四)念解─以念解所詮義故。
  (五)推度─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
  以上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其餘皆是見分所攝。
  
丙、自證分─即指吾人心識作用中,有一分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者,以能作證故,名為「自證分」。原來,見分緣相分時,時而現量、時而比量,時而非量,現量與比量是正確的度量,非量則是錯謬的度量。那麼當見分緣相分時,到底是解義無謬呢?還是起別異解呢?此時唯有「自證分」(唯是現量)能為作證明!
  
丁、證自證分─即指吾人心識作用中,有一分能親證「自證分」緣「見分」不謬者,從「所證」處得名「證自證分」。即「證自證分」能證明「自證分」有證明「見分」緣「相分」不謬之能力。
  今對以上四分,再作二喻:
  一喻:「相分」如所量之布。「見分」如能量之尺,「自證分」如能證知布是幾尺幾寸之智慧,「證自證分」如能運用智慧之人。吾人以尺量布,若無能知所量之結果是幾尺幾寸,則所有測量之功夫,則成白費,由此證知心識之作用,確有四分。
  二喻:「相分」有形相喻甲出錢,「見分」無形相喻乙出力。二人合夥作生意,需打契約(古謂合同)來證明雙方之身份、地位、合作之年限及利潤如何分攤等,這一紙契約喻「自證分」。可是契約究竟只是一張白紙黑字之單據而已,若無公正之人(法官)為作證明,則這一紙契約,亦形同廢紙,毫無約束力!今能為契約作證之法官,喻「證自證分」。日後甲乙雙方發生糾分,法官則依契約,判定孰是孰非!如同「證自證分」能證明「自證分」確有能力為「見分」緣「相分」時或正或謬的證明!
  如此成立四分,方能道盡心法的作用。雖分析為四種分限,只是分析其心理現象之作用而已,並非心體有其各別,乃同一心體,而分析為四種作用,列表於後:
 

  

  上所辨之四分,都是心法,即八個識及其相應之一一心所,都具備這四分作用。
  至於將同一心體,分析為四分,在古印度,亦經數位大論師,自簡至繁,漸次進化而得,所謂「安、難、陳、護,一、二、三、四」,此義云何,下回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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