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叢林,隱居山林,謝絕塵俗,除了祈福之外,不與外界往來應酬。正是為了生死大事還未明了,尚且沒有空閒剪指甲,怎麼肯去應酬,散失道念?再者,如果自己尚未度脫生死,拿什麼來度人了生死?
所以經上說:「瑜伽一事,乃登地菩薩,利生之事,非初心凡夫所宜。」瑜伽,譯為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身口意要三業相應,來結印、持誦、觀想,一心專注。這「瑜伽」修行禪定法事,原是登地菩薩利益眾生的事業,不是初發菩提心的凡夫應當做的事。
略應念誦法事
但是叢林恐怕物資淡薄,所需缺乏,出家人懈怠修行,導致法門衰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允許略作念誦法事。
進入法會壇場,必須觀想這是成佛的修行場所,面對佛經、佛像,就像面對真佛一樣。念誦經文,要思考經文的義理,實踐佛事的實質內涵。必定要使身與口相合,口與心相合。不昏沉、不散亂、不懈怠、不貪利。明了因果,知道慚愧,時時小心謹慎。
如果能夠這樣做,就算不期望度人,自然就能夠度人;不期望獲得利益,自然就能得到利益。所謂:「別人布施財物給我,我以法布施給別人,平等布施,沒有差別。」這樣的話,就可以方便去做法事。
假使看經有如鼓風箱(不發出聲音,或是不識字),禮拜懺悔有如舂米碓(不作觀想,完全沒有誠意);身體面對佛像,眼睛卻看著其他的地方;口裏誦著經懺,心裡卻存著其他的念頭。如果是這樣的話,現在必定招感叢林的道風衰敗,自己的心識未來必定遭受苦報。使得自利利他的法寶,反而變成自誤誤人的罪惡事情,怎麼可以不謹慎啊!
專心誠意精嚴
誦經的人,法會前一天看見掛牌上有你的名字,就要沐浴。次日早上念誦經懺,必須眼到、口到、心到。不可以在念誦經懺的時候夾雜閒話,也不可以在誦完經文的時候就立刻說話。如果在念誦經懺的時候雜談戲笑,罰銀壹錢八分。在念誦停止後戲笑雜談的人,罰銀八分。
念誦的時候,不可以回頭看人看東西。要一心稱念,字字分明。不發出聲音念誦的人,結束後罰重新念過。念誦時身心不莊嚴清淨的人,罰銀三分。念誦超過一頁之後才到法壇的人,罰銀六分,經文必須補誦。
主法的人,不可以心思散亂,打妄想,應當一一依照經文,專心誠意地作觀想。
宣讀疏文的人,不可以急促省略,應當一一依照疏文內容,次第宣誦。敲打鐘鼓等法器,也應當莊重典雅,不宜繁雜瑣碎。
經懺及施食等法事,在尚未結束之前,不可以先收佛像等莊嚴器物。
施食時,要一一依照施食法本文字,專心誠意地手結印、口誦咒、意作觀,身口意三業相應。不可以含糊唱念,急促進行法事。稟告疏文時也應該這樣做。
法壇內外的香燈執事,全部都要誠敬潔淨,小心火燭。水陸法會所設各堂之中,更應該加倍慎重。
香燭供果等物品,如果掉落地上就不能使用,已經供過的物品,也不可以使用。
蔬菜飯食等,必須煮熟有味道,不可以用他物來填在底部,也不可以用乾的物品與有生命的東西。
不可鬥諍草率
發生諍鬥的人,罰銀八分。因為諍鬥有失威儀的人,罰銀壹錢八分。不服處分的人遣離寺院。所罰的銀子,另外用帳簿記載數目,留待修補經本、佛像時使用。
庫房要用心收拾整理,適當使用各種物品,不可以草率簡略。
以上條約,必須相信接受,領納不忘,遵照修持。否則自取災禍。現在有清規處罰你,以後決定有因果報應。怎麼可以不謹慎呢!
(見《百丈叢林清規證義•念誦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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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有一位李錄事,尚有六年陽壽,卻被司命誤執,閻王放他回人間作鬼。他常附在人身,與人談話。他到景業寺聽餘法師講《維摩詰經》。法師問:「今講經,感得何人來聽?」李錄事答:「自人頭已上,便是鬼神,上達諸天神。但是諸天神,聞師有酒氣,都背著臉聽。」餘法師是「破戒不破見」,一聞即悔過,非智者不能。李錄事說:「只要人間有作法事,諸天鬼神無不來降。」可見,凡作法事,實應誠敬從事。
【原文】 學非儀軌則殆古之叢林。高蹈絕俗。除祝釐外。不通應酬。政為大事不明。剪爪不暇。那肯應酬。散其道念。又若自未度。何以度人。故經云。瑜伽一事。乃登地菩薩。利生之事。非初心凡夫所宜。然恐叢林淡薄。缺乏所須。衲子懈修。法門衰減。不得已。乃略應念誦。必也進壇。生道場想。對經像。如對佛想。誦其文。思其義。行其事。踐其實。必使身與口合。口與心合。不昏沉。不散亂。不懈怠。不貪利。知因果。知慚愧。競競業業。若是。則不期度人。而自度人。不期利益。而自利益。所謂。人以財與我。我以法與人。等施無異。猶可權為。若鼓橐籥。(不出聲也。或不識字)而看經。舂杵碓(不觀想也。全無誠意)而禮懺。身對尊像。而目視他方。口誦經懺。而心存別念。如是。必招現前叢林道衰。未來自靈受苦。使自利利他之法寶。反成自誤誤人之罪案。可不慎哉。所有規約。謹陳於左。
誦經人。先日見牌上有名。即沐浴。次早誦經懺。須眼到。口到。心到。不得於誦經懺時夾閒雜語。亦不得經住便說話。若雜談戲笑於經懺中。罰銀壹錢八分。在經懺歇後戲談者。罰銀八分。
念誦時。不得回頭轉腦。看人看物。一心稱念。字字分明。不出聲者。完時罰重念過。嚴淨不至者。罰銀三分。誦過一頁方至者。罰銀六分。經懺須補誦。
主法人。不得散心妄想。宜一一依文。精誠作觀。
表白人。不得急遽簡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宣誦。其鐘鼓等亦宜莊雅。不宜繁碎。
經懺及施食等。不得法事未竟。先收佛像莊嚴器物。
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誠結印。誦呪。作觀。三業相應。不得含糊彈舌。急促了事。白文亦然。
內外香燈行人。俱要誠潔。火燭小心。水陸堂中。尤宜加倍慎重。
香燭供果等。倘落地者不用。已供過者亦不用。
蔬菜飯食等。必熟得味。不得填底。不得用乾物生物。
犯鬬諍者。罰銀八分。因爭失威儀者。罰銀一錢八分。不服者出院。所罰之銀。另簿記數。待修補經懺佛像用。
庫房要用心打點整理。合用諸物。不得苟簡。
○以上條約。須信受遵持。不然。自取殃禍。現有清規罰汝。後復決有因果。可不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