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輕戒 ──  不如法攝眾戒第三十七



   
不如法攝眾戒第三十七

    此條專說為人師長之事,較注重出家菩薩。出家菩薩有出家、在家二眾弟子,在家菩薩如依優婆塞戒經說,亦可接受在家學人為徒弟。學習其所修之法,但不許接受出家徒眾。如今一般在家人是不接受徒眾的。頂多是學生而已。此處所謂攝眾,即對於徒弟要如何攝受他。度他。教化他,著重在為人師長者,要如何修持,重點在出家菩薩。

    若菩薩,攝受徒眾伊以瞋恨心,不如法教授?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臥具、醫藥。房舍,隨時供給才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

   「若菩薩」注重在出家菩薩,為人師長者。「攝受徒眾」,說法接受徒眾,尤其出家徒眾,更須如法教導。如果「以瞋恨心」而「不如法教授」,此根本毛病在瞋恨心。接下攝受徒眾分兩方面。一為法攝受,即傳授佛法耳一為財物資生方面之攝受,即提供徒眾飲食、衣服、住處等。「不如法教授」,即未按照規定教導弟子修學佛法,此指法攝受沒做好。「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臥具、醫藥、房舍,隨時供給」,既然徒眾來從學,不但學習佛法,就是衣食住等生活必須品,亦當隨分隨力幫助他。如徒眾沒有衣食等,而師長自身亦缺乏。則應當向在家施主如婆羅門,或居士—— 通指在家人,不限定是學佛的,只要發心布施者皆是,要求布施衣服。或飲食、或臥具、或醫藥費,或要求提供住所,供給徒弟最起碼的生活必須肯使他能安心求學,若不如此,「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這是因瞋恨心而不以法攝受,亦不以資生供給,則犯眾多犯。犯染污起。若非瞋恨心,而是「懶惰懈怠」,懶得攝受教化,或使人幫助他,或「放逸」,放蕩縱逸,糊裡糊塗,未盡心教他,向施主求財施幫助他,如此則「犯非染污起」,罪過較輕。此乃為人師長,當以「法」,「資生」來攝受徒眾,若不如法,則犯此戒。
    此條乃為人師長該受持之戒法,應當依照戒文中所說而行,若不如此,則有所違犯,下明開緣,共有八條。

    不犯者:

    那些情形不違犯呢?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

    若不教他,不助地資生是因為要調伏地,使他改惡向善。如此是不違犯。

    若護僧制,

    如果出家徒眾在僧團中犯法,受到制裁,僧團給他做羯摩法,則不但不能教導個。也不能和他說話、幫助他,若幫助他則犯了僧團的規矩。若自己的徒眾,接受僧團的制裁作羯摩法,此時為了護持僧制,而不教導他,不以資生攝受他。是不違犯。

    若病,若無力,

    為人師長者生病,或病剛痊癒,體力尚未恢復,不能教導他,亦不能以資生攝受他,當然是不違犯。

    若使有力者說,

    如果是令有力量、懂得佛法者來教他,或是有能力幫助他資生者幫助他。因有人代替所以自己不去教他,亦不違犯。

    若彼有力、多知識,大德,自求眾具;

    第六開緣是說徒弟已經學成,已有能力,懂得佛法,亦有很多善知識來幫助他,亦不缺資生之具,他本身已有相當修行與功德少可稱之為大德,自然有人護持他。「自求眾具」即前所指衣服,飲食等。他本身有能力去求,不須師長幫助他。如此亦不違犯,此說明徒眾已經成器,懂得佛法,自己有力量資生。則不幫助他亦不違犯。

    若曾受教,自己知法;

    若徒眾,曾接受師長教誨,自己懂得佛法,可以自修,且進一步去研究佛法,無須時時教他,則不時時說法教他,亦不違犯。

    若外道竊法,不能調伏。

    此為特殊情形,在印度常有外道冒充出家人,來學習佛法,然後同到外道當中破壞佛教。如果遇到為人要求出家剃度,起先不知他的來意,而接受其所求,給他剃度,後來經過一段時間,發現他是外道,是為偷竊佛法而來,之後會破壞佛教。此種人,根本無法調伏,教化他。如此,不但不跟他說法不犯戒。就是資生不幫助他亦不違犯。
    戒律中曾說到,若師長懂得佛法具有正知正見,能如法教導弟子,且能以資生之具助之,是值善知識,則為弟子者應盡形壽親近承事,以學習師長誼行。萬一師長貧窮,但是對佛法了解徹底,很有修持,解行具足,跟隨他學習,雖然資生方面有所缺少,須吃些苦頭,而佛法難聞難得。只要有法可求,即當好好親近他,不該離開。萬一師長只能助你資生之具,令你衣食具足,生活享受方便。而無法教你佛法。遇此情形,即當趕快拜謝離開。另尋懂得佛法的明師。然而現代人恐怕正好相反,若有資生之物,他會積極親近。若無資生之物。即使教導他佛法,他也不願意親近,真是顛倒。談到師徒之道。戒律中講得很清楚。此是有關出家人之事,在此也不須細講。
    關於師徒之道,在四十一條輕戒中即佔了三條,前面第十八貪心畜眷屬戒,是屬於師長者,第二十一不受師教戒,是指徒弟,第三十七條又屬師長。為人師長,做弟子者,在此皆教得很清楚。若能將此戒本好好學習,則為人師亦能成為明師,為徒弟者,亦能得到真正的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