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專說為人師長之事,較注重出家菩薩。出家菩薩有出家、在家二眾弟子,在家菩薩如依優婆塞戒經說,亦可接受在家學人為徒弟。學習其所修之法,但不許接受出家徒眾。如今一般在家人是不接受徒眾的。頂多是學生而已。此處所謂攝眾,即對於徒弟要如何攝受他。度他。教化他,著重在為人師長者,要如何修持,重點在出家菩薩。 若菩薩,攝受徒眾伊以瞋恨心,不如法教授?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臥具、醫藥。房舍,隨時供給才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放逸,犯非染污起。
「若菩薩」注重在出家菩薩,為人師長者。「攝受徒眾」,說法接受徒眾,尤其出家徒眾,更須如法教導。如果「以瞋恨心」而「不如法教授」,此根本毛病在瞋恨心。接下攝受徒眾分兩方面。一為法攝受,即傳授佛法耳一為財物資生方面之攝受,即提供徒眾飲食、衣服、住處等。「不如法教授」,即未按照規定教導弟子修學佛法,此指法攝受沒做好。「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求衣、食。臥具、醫藥、房舍,隨時供給」,既然徒眾來從學,不但學習佛法,就是衣食住等生活必須品,亦當隨分隨力幫助他。如徒眾沒有衣食等,而師長自身亦缺乏。則應當向在家施主如婆羅門,或居士——
通指在家人,不限定是學佛的,只要發心布施者皆是,要求布施衣服。或飲食、或臥具、或醫藥費,或要求提供住所,供給徒弟最起碼的生活必須肯使他能安心求學,若不如此,「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這是因瞋恨心而不以法攝受,亦不以資生供給,則犯眾多犯。犯染污起。若非瞋恨心,而是「懶惰懈怠」,懶得攝受教化,或使人幫助他,或「放逸」,放蕩縱逸,糊裡糊塗,未盡心教他,向施主求財施幫助他,如此則「犯非染污起」,罪過較輕。此乃為人師長,當以「法」,「資生」來攝受徒眾,若不如法,則犯此戒。 不犯者: 那些情形不違犯呢?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 若不教他,不助地資生是因為要調伏地,使他改惡向善。如此是不違犯。 若護僧制, 如果出家徒眾在僧團中犯法,受到制裁,僧團給他做羯摩法,則不但不能教導個。也不能和他說話、幫助他,若幫助他則犯了僧團的規矩。若自己的徒眾,接受僧團的制裁作羯摩法,此時為了護持僧制,而不教導他,不以資生攝受他。是不違犯。 若病,若無力, 為人師長者生病,或病剛痊癒,體力尚未恢復,不能教導他,亦不能以資生攝受他,當然是不違犯。 若使有力者說, 如果是令有力量、懂得佛法者來教他,或是有能力幫助他資生者幫助他。因有人代替所以自己不去教他,亦不違犯。 若彼有力、多知識,大德,自求眾具; 第六開緣是說徒弟已經學成,已有能力,懂得佛法,亦有很多善知識來幫助他,亦不缺資生之具,他本身已有相當修行與功德少可稱之為大德,自然有人護持他。「自求眾具」即前所指衣服,飲食等。他本身有能力去求,不須師長幫助他。如此亦不違犯,此說明徒眾已經成器,懂得佛法,自己有力量資生。則不幫助他亦不違犯。 若曾受教,自己知法; 若徒眾,曾接受師長教誨,自己懂得佛法,可以自修,且進一步去研究佛法,無須時時教他,則不時時說法教他,亦不違犯。 若外道竊法,不能調伏。
此為特殊情形,在印度常有外道冒充出家人,來學習佛法,然後同到外道當中破壞佛教。如果遇到為人要求出家剃度,起先不知他的來意,而接受其所求,給他剃度,後來經過一段時間,發現他是外道,是為偷竊佛法而來,之後會破壞佛教。此種人,根本無法調伏,教化他。如此,不但不跟他說法不犯戒。就是資生不幫助他亦不違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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