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資糧位(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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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釋二障
※前 言
上回釋二障之體性及名義已訖,今續料簡所知障,並結判二障,如下表所示:

△料簡
料簡,又作料揀,料理簡擇也,今即用種種觀點來料理簡擇所知障,俾學人悟入其義也。
(一)分對諸識
「所知障」與「八識」分別相對而論也。
(1)第八識 ──
定不與「所知障」俱。
《論》九云:「此所知障,決定不與異熟識俱。」何以故?理由有三:
1、彼微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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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彼第八異熟識,分別力微細劣弱,不能執故;此「法執」(即「所知障」也)望彼,粗而強故,二者不相應也。
2、不與無明、慧相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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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彼第八異熟識,唯與五遍行俱起,不與「無明」(癡暗心)及「慧」(能計度)相應故;而此法執必定要與「慧」及「無明」俱故,二者不相應也。
3、法空智品俱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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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彼第八異熟識,能與「法空智品」同時起現行故。「法空智品」者,指菩薩以「無分別智」入「法空觀」(即觀萬法之存在,皆由因緣所生故,萬法皆悉虛妄不實,無其自體也),此智品既許與彼第八異熟識俱起,可知第八異熟識定無「法執」俱也。
此義云何?當知「法空智品」是為「能治」;「法執」是為「所治」,由有「能治」,乃有「所治」,障治相待而立故。譬如:有漏第七識,以有生法二執故,當菩薩於初地初心,其第六識入生法二空觀,斷盡分別二執種子,亦伏俱生二執現行,此第七識方初轉成無漏,而得與平等性智相應。
今若第八異熟識,設有法執,如前所言,菩薩於因地中,入法空觀時,必定礙彼第八法執不起,則因中第八亦當轉成無漏,而與大圓鏡智相應!若然,則菩薩因中所修功德,應無所熏,以第八唯「無記性」方可受熏故,決不可說言熏習大圓鏡智相應之第八淨識故。若然,則無上佛果云何得成?
因此,唯有第八異熟識,無有法執,且能與「法空智品」俱起,方可避免此一大過也!
為此,《述記》九末,立一量云: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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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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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空觀品與俱起故。
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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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佛第八識。
(2)前七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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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障數,與煩惱障等同,何以故?不離煩惱,別起法執故,其執障數,隨其所應,或少或多:
故《述記》第九末云:「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慧,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與十三法俱。」如下所示:



問:何故前五識無「法慢」、「法疑」、「法見」等(「等」取隨中諸惑也,即「忿」等十之全分,及餘十之少分,由計度分別之所生者)?

今前五識,既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不與「慢」、「疑」、「見」等惑相應也。
上來「所知障」與「八識」分別相對而論已釋訖。
(二)對三性心 「所知障」與 善等三性相對而論也。
《論》九云:「此障但與不善、無記二心相應。」
《瑜伽》五十九云:「欲界煩惱一分是不善,餘上二界煩惱是無記。」
《對法論》四亦言:「欲界繫不任運起之煩惱、隨煩惱是不善;若任運起,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是有覆無記。」
由此可知:「所知障」(即以法執為本,所起之癡、見、慢、愛等根、隨煩惱),唯通不善、無記二性也。
問曰:何故「所知障」不與善性相應?
《論》九答曰:「癡、無癡等,不相應故。」等取貪與無貪、瞋與無瞋,定不俱起,相違法故。即「所知障」既與「無明」俱,「無明」即癡,故與「無癡」善法定不相應,以不可一心中,「癡」與「無癡」並故,如暗與明,定不俱故。
《佛地經論》七亦云:「諸善心,性無迷執,皆信等俱,順無我解,與二空觀為前方便。」
今「所知障」者,法執所生,違法無我解,礙「法空觀智」起,故定不與「善性」相應也。
上來「所知障」與善等三性相對而論已釋訖。
(三)二障辨異
即辨別煩惱、所知二障之寬狹、體用也。
▲二障寬狹
《論》九云:「煩惱障中,此障(指所知障)必有。」此即顯示「所知障」之體寬,「煩惱障」則狹。
故《論》九又云:「彼(煩惱障)定用此(所知障)為所依故。」譬如毛定用皮為所依,無皮則毛即不立;又如草定用地為所依,無地則草即不生。今二障關係,亦復如是,煩惱障體狹,定用體寬之所知障為所依也,若無所知障,煩惱障必不起也。
茲更引經證明之。《勝鬘經》一乘章第五經文科會如下:

茲依《大乘起信論》之「六染心」義,試解《勝鬘經》中五住地惑與心相應、不相應之義,或可有助於吾人對二障本末寬狹之了解也。

上來略辨「二障寬狹」已訖。 (全文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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