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民國七十七年,曾在臺中市佛教蓮社講《菩薩戒本經》。
此經,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冊一一0七頁至一一一0頁,題名「菩薩戒本一卷」。小註云:「出〈地持戒品〉中」,北涼曇無讖三藏譯。
所謂「地持戒品」,即《菩薩地持經》,十卷,譯人同上。在《大正藏》第三十冊,第八八八頁至九五九頁。文分三處:一、初方便處,二、法方便處:三、畢竟方便處。初方便處有十四品,第十、戒品,此戒本,就在戒品中,經的第五卷,從九一二頁至九一七頁。簡稱「地持戒本」。
此戒本,重戒有四條,輕戒四十一條。
輕戒中,不應供戒第四,不犯中,「若護僧制」,在《講記》中(第八十五頁),有這一段文:
「若護僧制。僧即僧團,僧團共住有其規定、制度。為何不許接受供養?此有二因。一、在家菩薩有特殊情形,僧團中會舉行『覆鉢羯摩』,此情況不接受供養是不違犯,此為護僧制。何謂『覆鉢羯摩』?乃因佛世,有一多財居士,發心供養三寶,後來聞法修行,證到初果須陀洹,而無『我相』,對錢財不生執著,乃盡散家財悉數布施,使得家小沒飯吃,引起一般人誤會:『出家人毫無慈悲心,盡接受供養,使他家小沒飯吃』佛乃制定以後證初果者,家中無法供養,僧團即舉行『覆鉢羯摩』,通知大眾,不可再接受此家供養。在此情形不去接受供養是不違犯。」
當時講到這裡,只想到:不受供而不犯,是「覆鉢羯磨」吧,沒有查《廣律》,可說是一時大意,誤用名相。
此記出版,已過十年,不曾有人為我指正。最近有位天因法師,來函謂:
「………《講記》八十五頁開緣,『若護僧制』中,『覆鉢羯磨』一文,按內容理應為『學家羯磨』,出《大正藏》二十二冊六九六頁,C欄末,四提舍尼中學家過受戒。《羯磨疏濟緣記》(會本)卷三、十五頁,結解學家法。而『覆鉢羯磨』據律緣起,乃慈地比丘,唆使離奢,謗沓婆羅漢而制,《大正》二十二冊九五九頁,A欄、《羯磨疏濟緣記》(會本)卷三、二十一頁………」
深深感謝天因法師的指正!
茲據《羯磨疏濟緣記會本》,敬錄原文如次:
一、學家法
「十及十一結解學家法者。見諦俗士,正信居家,不思乞求,致令損竭。凡愚睹相,謂施獲殃。故靜外譏,立制割斷,後既重有,宜崇福會,還須法解,如舊施給,故有二也。
十及十一,即提捨尼第三戒緣,羅閱城中一家,夫婦俱得見諦。於物無吝,施多貧乏。世人譏言因施致得,作法制僧不得往乞。後富還開,因有二法。」
信中所謂《羯磨疏濟緣記》,即《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的略稱。唐、道宣律師著疏,宋、元照律師濟緣記。
《記》謂「提舍尼第三戒緣」,是四分律比丘戒「四波羅提提舍尼」的第三,學家受食戒的制戒緣起。
何謂學家?《有部律攝》云:「學家者,謂: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即初、二、三果。此謂「見諦」,指證初果。
二法,謂:結法與解法。
《講記》所謂「多財居士」,正是學家羯磨的緣起,以故,《記》之「覆鉢」,必須改為「學家」。凡有此《講記》者,祈自行改正。以後再版,必須改正。
二、覆鉢法
「五十三與覆 法者,得信居士,輕掉論議,既虧奉敬,便成自損。若不制約,過益未明。故作法遮,不許往返。無任受用,如鉢之覆,因以為名也。
五十三下三法。此因毗舍離國諸大離奢,受慈地教,言沓婆羅漢侵犯我婦,佛令作覆鉢法,不與往返。」
緣起自《四分律比丘戒》十三僧殘法中之第八,無根謗戒。
《四分律》卷第五十三,廣明慈地比丘教諸離奢,以根本重罪謗證阿羅漢果之沓婆摩羅子比丘,佛制與諸離奢作「覆鉢羯磨」。
離奢,又作離車,利車,黎昌,律車。是中印度毗舍離城之跋祇族人。
「僧祇律云,舍衛城法豫優婆塞,常請僧食,比丘到已,詰問其義,能解釋者,便大歡喜,手自與種種食。不能答者,便毀呰之,使下人與麤食。諸比丘皆不肯去,佛令僧與作『覆鉢羯磨』。優婆塞有八事,僧應與作覆鉢,何等八?現前誹謗比丘,現前訶責比丘,現前瞋罵比丘,斷比丘利養,不樂與比丘共事,罵佛,罵法,罵僧,是名八事。」
據《僧祇律》,覆鉢範圍較廣,觀此八事,可知。
若云「覆鉢」,稍知佛法者,亦能略知其義 ──
謂不受供。若云「學家」,則不易明了,故須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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