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法有兩端
佛典剖析說明宇宙萬法,有時就「體、相、用」三分而說,有時就「事、理」兩端而論。說「三分」時,貴能「三分」分明;論「兩端」時,則貴能「兩端」兼顧,猶如孔子所云「執其兩端,用其中(折中兩端,取平衡點)於民」是也。
「事」、「理」含有多義,歸納起來,不外三義,如下表︰

今分述此三義︰
◎理論──
事實
十四講表為令初學易懂,故偏就「理論
── 事實」一義來作解釋。

佛典剖析萬法,或開示修法時,「事」乃言其然,「理」乃言其所以然。故「事(實)」是顯現在外的具體「跡象」與實際「行動」;而「理(論)」則是蘊含於其中的「義趣(道理、旨趣)」與「解說(理論說明)」。
●有時說理,事成於理
有時說事,理依於事
佛典有時必須說「理」,因為「事成於理」
── 事實乃是依循理論去做而成就的;違離了理論,則事實終究做不成、行不通,故下句云「無理事不能通」。有時則必須說「事」,因為「理依於事」
──
理論是依靠事實的驗證而成立的;違離了事實,則理論亦立不住腳,故下句云「無事理何所立」。
●不可滯事昧理
不可執理廢事
是故,「事」與「理」相依相成,吾人必須兩端兼顧,不可偏執一端,偏廢另一端。
「不可滯事昧理」
── 不可滯著表面之事相,而不去了解其所以然的道理;否則事做不成、行不通,因為「無理事不能通」故。
「不可執理廢事」
── 亦不可偏執理論,而廢棄了實際行動;否則,理論終究落空,畢竟立不住腳,因為「無事理何所立」故。
然則,該如之何?必須「依理論去做事,以事實來驗證理論」,如此則事理雙圓,兩端兼顧矣。
◎理體
── 事相
理性 ──
事修
以上就「理論
── 事實」一義而說,以下更就「理體
── 事相」、「理性
── 事修」二義來說。此二義為佛典所常用,故須知之。
宇宙萬法,就「事相」而言,則十界凡聖、依正、色心,千差萬別;就「理體」言,則平等一如、圓融絕待。又十界有情,就「理性」言,則眾生與佛無二無異;就「事修」言,則凡聖懸殊,天淵之別。吾人學佛,貴能圓融事理,方期可成;若偏執一端,恐將落於邪見坑中,難以救拔!
「不可滯事昧理」
──
不可只滯著「事相」,而昧於「理體」。若只知在事相上行善、修定,而不能解悟「空理(真諦)」與「中理(中諦佛性)」,則不能起空觀、中觀之觀慧,此則有定而無慧,不能破障開智,終仍落在凡夫外道之中而已!(惟淨土法門但有信願,不解理亦無妨,待後再述)
「不可執理廢事」
── 不可偏執「理性」,而廢棄「事修」。「執理廢事」為學佛人常犯之大病,蓋有下列數種邪見︰
一者有人以為「理性」既與佛無二,則不必再從事「事修」;而不知事修既廢,則理亦落空。蓋「事修」至極,乃能證「理性」,乃能受用之,如佛事修已極,圓滿證理,故能「明體達用」;若廢「事修」,則永遠是凡夫,永遠不能證「理性」,雖本具「理性」,又何能受用也哉?
二者有人以為就「理體」上言,既是「萬法皆空,實相無相」,則一味「撥無因果」,不信善惡業報,此則墮大邪見,斷盡善根矣!殊不知眾生既未圓滿證理,則第八識中惑業苦等種子未斷除;「種子」既然還在,則因緣果報怎會消失?縱使是大修行人,已解悟實相理體,而事修功夫,從因地至果地,仍步步踏在「因果」之中,何能出於「因果」之外?故徹悟祖師云:「善談心性(理)者,必不棄離於因果(事);而深信因果(事)者,終必大明乎心性(理)」,如此方為兩端兼顧,事理雙圓之正知正見也。
佛典有一則公案︰往昔迦葉佛(釋迦佛之前一尊佛)時代,百丈山(在江西省)有一禪師,為眾說法。有一學人來問︰「大修行人還落因果否?」禪師答言︰「不落因果」。以此語故,墮野狐身五百生。一直到釋迦佛法期唐朝百丈(懷海)和尚時,彼仍為野狐身。百丈(懷海)和尚每上堂說法,彼常化作一老人隨眾聽法;一日,面呈和尚,說其來由,並請和尚代為下一轉語,和尚乃云「不昧因果」,老人於言下大悟,頓脫野狐之身(此即「野狐禪」典故之由來)。蓋「不落因果」者,乃「執理廢事」之談;而「不昧因果」者,乃「事理雙圓」之論也。
三者有人以為「理性(佛性)」既是人人本具,則我心(佛性)即是淨土,我性(佛性)即是彌陀,而云「我心既是淨土,則不必求生西方淨土;我性既是彌陀,則不必念彼阿彌陀佛」,此亦執理廢事,墮大邪見。殊不知念佛求生淨土,乃捨穢取淨,而捨穢須捨至究竟,方無可捨;取淨須取至究竟,方無可取;取捨至極,方證入無取無捨之「理性」。蓋取捨即是「事修」,事修至極,方能證理;若一開始,即不取不捨,既廢事修,則終無證理之期矣。
此「事、理」又可與「體、相、用」一組相配對,「體」即「理」也,「相、用」即「事」也。佛典有云「全體起用,全用是體」,又云「全理成事,全事即理」;故此「事、理」兩端非截然對立之兩端,蓋體用不二、事理相即,所謂「理事無礙」、「事事無礙」等,其義甚深,暫略不述。
以上所述,三組八方面為佛典常用來剖析宇宙人生之體系綱要,握此綱要以研下面各表,則方便簡易多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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