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位
── 廣釋行義.明數門 第一
※前言

(甲)科「總舉十行」上回已略述訖,今續說(乙)科「廣釋行義」。
《述記》十本,以十三門,廣釋行義,十三門者何?如下表所示:

茲分述如下:一、明數門──
即辯明一一勝行之法數差別也。即此十勝行,前六各有三種,後四各有兩種,法數雖有差別,度度皆具自他二利也,今說明如下:
(一)布施勝行
《論》九云:「施有三種,謂財施、無畏施、法施。」
唐智周大師之《大乘入道次第》卷一云:「運心普及,稱之為布;輟己惠人,故名為施。」何以說布施有三品?
(1)約布施行相言
無性菩薩《攝論釋》卷七云:「言財施者,謂無染心,捨資生具;無畏施者,謂心無損害,濟拔驚怖;言法施者,謂無染心,如實宣說,契經等法。」
(2)約布施所為言
無性菩薩又云:「財施為欲資益他身;無畏施為欲資益他心;法施者,為欲資益他諸善根(善根者,指身口意三業之善法,以能生善果故,亦可稱之為善根)」
又梁《攝論》卷九云:「由財施故,有向惡者,悉令歸善;由無畏施故,攝彼令成眷屬(即共同求道修行者);由法施故,生彼善根,及成熟解脫。」由具此義故,說布施有三品。
又《對法論》卷十二,以三種任持,顯示布施波羅蜜多之差別相,何等為三?
一財施為「身任持」──
財施能任持身故,即由飲食等資生之具,攝益(滋長義)受者之所依身故。
二無畏施為「心任持」──
無畏施能任持心故,即能安慰他心,離憂怖故。
三法施為「善法任持」──
法施能任持善法,令善法種子,漸漸成熟,乃至開花結果,獲得究竟解脫故。
又《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云:三品施中,又各有三相:
財施三相者1.以上妙、清淨、如法財物而行惠施──
「上妙」謂末尼(如意寶珠)等上妙之物也;「清淨」謂非劫盜得也;「如法」謂隨順佛教也,非刀、酒等。2.調伏(降伏)慳悋垢而行惠施──
捨財物之執著也,謂自有人,雖知彼物於己無用,然猶慳悋執著,不施與人,菩薩當捨此心也。3.調伏積藏垢而行惠施──
捨受用之執著也,謂積集財物,擬自受用,菩薩亦當捨此心也。
無畏施三相者1.濟拔師子、虎、狼、鬼魅等畏2.拔濟王、賊等畏3.拔濟水火等畏。
法施三相者1.無倒說法(如麤淺易悟者先說,深隱難解者後說)2.稱理說法(令獲現後利益安樂)3.勸修學處(學處,所學之處,一般指戒律、如五戒、八戒、十戒等。南傳佛教稱戒、定、慧三學為「三學處」。)
上來即《瑜伽》所言之布施九相也,「布施勝行」亦略釋訖。
(二)持戒勝行
《論》九云:「戒有三種,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
隋慧遠大師之《維摩義記》卷第一本云:「言持戒者,胡名尸羅,此方正翻,名為清涼,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號清涼,此清涼行,有能禁防止息之義,故復名『戒』;堅守名『持』。」一切眾生往昔所造諸惡業,如殺盜淫妄等,皆由無始貪瞋癡三火,焚燒身心之故,戒有止息熱惱,守口攝意心莫犯之功能,故名為「清涼」。
無著菩薩之《大乘莊嚴經論》卷八云:「菩薩有三聚戒(此三種戒,能攝一切大乘諸戒故):
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攝眾生戒(即『饒益有情戒』)」一律儀戒──
「律」是戒律,「儀」是儀則,佛所制定之戒律,可以使人防非止惡,乃吾人學佛之規矩準繩,立身處世之儀則也。即指七眾所受之戒,隨其在家、出家之異,而分別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條(此戒,止是持,作是犯)。
無性菩薩《攝論釋》七云:「律儀戒者,謂正受(納法在心)遠離一切品類,惡不善法。」
云何名為「惡不善法」?謂諸貪欲及貪所起諸身惡行、諸語惡行、諸意惡行。若諸瞋恚、若諸愚癡及二所起諸身惡行、諸語惡行、諸意惡行,是名種種「惡不善法」。
二攝善法戒──
即廣修三乘一切善法,以修一切善法為戒者(此戒,作是持,止是犯)。無性菩薩《攝論釋》七云:「攝善法戒,能令證得力(如來十力)、無畏(如來之四無畏)等一切佛法。」
三饒益有情戒──
即誓度一切眾生,以饒益一切眾生為戒者(此戒,作是持,止是犯)。《瑜伽》卷四十廣說十一相、名為住「饒益有情戒」欲知其詳,祈自翻閱。
又《對法論》卷十二,以三種任持,顯示持戒波羅蜜多之差別相,何等為三?
一「律儀戒」是「善任持」──
菩薩由安住律儀,一切惡無不斷,便能任持一切善法。
二「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
菩薩由一切善法無不修集,方能任持大菩提。
三「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
菩薩由誓度一切眾生,方能任持大悲,拔眾生生死苦,與眾生涅槃樂。
隋嘉祥大師之《法華義疏》卷二載:
問:三戒以何為體?
答:三戒並以止惡為體;初戒止息威儀之惡;次止不行善之惡;後止不度人之惡,故初受戒時,具得三戒,但後時,修行善法及度眾生耳。
問:何故但名三戒?
答:息一切惡戒後,得累無不盡果(按:累,塵累也,指煩惱、惡業之繫縛也。)
行一切善戒後,得法身德無不圓。
度眾生戒,亦令他得此二(果)。
故持於三戒,自他俱證法身。
又唐智周大師之《演秘》七本載:
問:《瑜伽》自云三戒同受,復云何言「受律儀後,所有諸善,方名攝善」?
答:理實同受,顯後所起,亦攝善攝。若不言者,恐疑後起,非戒攝故。顯「律儀」是餘戒本,致先後言,實同受也。
按:世親菩薩之《攝論釋》七亦言:「三種戒中,律儀戒者,是依持戒(即為後二戒所依,令後二戒住持相續)。所以者何?住「律儀」者,便能建立「攝善法戒」(由此修集一切佛法,證大菩提),復能建立「益有情戒」(由此故能成熟有情)。」
上來略說「持戒勝行」已訖。
(全文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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