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位
── 廣釋行義.出體門第二
出體門者,顯示修習位菩薩,所修習之「十勝行」(即十種波羅蜜多)之自體也,此亦《述記》廣釋行義,有十三門之第二門也。
菩薩所修之十勝行,其體性為何?今即一一說明之。
(甲)施體性
(子)論述
《論》九云:「施以無貪及彼所起(行施時)三業為性」謂布施波羅蜜多,以無貪(即於五欲境,心無染著)及其所發起之身語意三業,而為體性。
《述記》十本云:「即以無貪及相應思,並彼所發身語業為體」謂布施必以「無貪」善根及其相應之「思」,(《大乘義章》二:「於善惡等,思願造作名『思』」)俱起,由「思」發動身、語二業,方能成就布施波羅蜜也。
故清涼國師之《華嚴疏鈔》卷二十二云:「無貪即善十一中一法,要由無貪相應思,於自身財,方能惠捨故,然三施體,大意多同。」
又《瑜伽》三十九云:「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生思,及因此所發,能施一切無罪施物,身語二業。」「無罪施物」係指所施之財物是我合法取得者,或所施之物,不令對方造罪者。故《發菩提心經論》卷一云:「五種不應施,即:
非理求財,不以施人,物不淨故。
酒及毒藥,不以施人,亂眾生故。
罝羅機網,不以施人,惱眾生故。(「罝」為兔網;「羅」為鳥網;「機」為機弩;「網」為網罟,即魚網也。)
刀杖弓箭,不以施人,害眾生故。
音樂女色,不以施人,壞淨心故。」
(丑)結說
《華嚴行願品別行疏鈔》卷四云:「施以善十一中無貪,及助成無貪者,同時二十一法(每一心王,皆有二十一心所相應也。二十一者,謂五遍行、五別境、善十一)并三業,總為施度體也。」
(乙)戒體性
(子)論述
《論》九云:「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謂持戒波羅蜜多,是以正受菩薩戒及學習菩薩戒時之三業而為體性。
故《對法》十一云:「云何戒波羅蜜多相?謂諸菩薩安住法性,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受持一切菩薩戒時,所有身語意業。」謂三業為菩薩戒之體性也。
然而大乘菩薩戒有三聚:
(1)律儀戒——
即發菩提心之七眾(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前五眾是出家眾,後二眾是在家眾),不論在家、出家皆可受持,隨其在家、出家之異,而分別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戒條之別。
《述記》十本曰:「律儀戒體,即唯二業」,即「表、無表」,何謂也?
表色——受戒者,登上戒壇,發表其身語意之三業,如禮敬、啟請等身、語之動作,顯然可表示於外而令人目見者,名為「表色」。
無表色——
又名「受所引色」,受,謂領受師教(即戒),所引發於身中之色,此種色,無質礙之用,外相不顯,無所表對,故名「無表色」。若依唯識家說:即受戒時,與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其強盛之勢力,熏其種子於第八識中,此思心所之種子,能令行者,於行住坐臥時,一一都遵守佛制,而不犯身口七支惡法,故曰「無表色」(即指業在造作者心中,所留下之影響力)。
(2)攝善法戒——
《瑜伽》四十云:「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即「佛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名為攝善法戒」,由此可知:通三業為攝善法戒體也。
(3)饒益有情戒——
《瑜伽》四十廣說「為作助伴」、「宣說法要」、「善言慰喻」、「外財布施」等十一相,由此可知:饒益有情戒體,亦通三業。
故蕅祖《心要》九云:「受菩薩戒時三業,謂心希無上菩提,緣三寶境,秉受『羯磨』(梵語,譯為「作法」,羯磨有種種,如受戒時之羯磨,依一定之法式行之,能令受戒者,生善滅惡,而得戒體),由此思業所熏成種,發得任運止惡行善功能,名『無作假色』(即色法中之『無表色』,舊譯為『無作色』——不假身口意之造作,自然相續之法也,此雖屬於色法,但無形質,如香味然,故對『實色』,而名為『假色』)盡未來時,斷一切惡,修一切善,度一切生,是謂三聚淨戒之體性也。」
(丑)結說
《華嚴行願品疏鈔》卷四云:「戒度以遍行中善性無表思,在大乘者為體;若約同時相應者,總二十一法,及所起三業,總為戒度體也。」
(丙)忍體性
(子)論述
《論》九云:「忍以無瞋、精進、審慧,及彼所起(忍時)三業為性。」何以故?忍有三種:
(1)耐他怨害忍——
雖受他人之怨憎,亦加以忍耐。《瑜伽》四十二云:「云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恆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他怨害忍。」謂菩薩雖受他人怨害,不但不會突然變臉,大發脾氣,而且也不會把憤怒、怨恨藏在心中,明記不忘。「隨眠」二字,指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也,所謂「懷惡不捨,結怨在心」也。
故《述記》云:「耐怨害忍,以無瞋及所起三業為性。」
(2)安受苦忍——
指能安心忍受非情寒熱水火刀杖之苦楚而不動心也。
《瑜伽》四十二云:「遇世法處苦,略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如是世法,若總若別,不由此緣,精進懈廢,乃至常勤修習,無變異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眾苦忍。」
世法處苦,略說有九種:前四是遇不如意境,故生苦,後五是遇可愛之法遠離,故生苦,茲一一略釋之:
一、衰—— 衰減,失可意事也。
二、毀—— 毀謗,背後遭人訕謗也。
三、譏—— 譏毀,現前遭人非議詆毀也。
四、苦—— 逼迫,遇惡境緣,逼惱身心也。
五、壞法壞——
資具(日用器具)等,性是壞法,復遇緣壞,壞時生苦,名「壞法壞」。
六、盡法盡——
資具等,性是「盡法」(可滅盡之法),於滅盡時生苦,名「盡法盡」。
《瑜伽論記》二十云:「前壞法壞,猶有質;今盡法盡,無質也。」
七、老法老——
五蘊假合之身,性是無常法,復遇違緣,由盛轉衰。於衰變時生苦,名「老法老」。
八、病法病——
五蘊假合之身,性是無常法,復遇違緣,四大不調,於四大不調時生苦,名「病法病」。
九、死法死——
五蘊假合之身,性是無常法,復遇違緣,四大分離,於四大分離,業盡命終時生苦,名「死法死」。
菩薩觸對,如是眾苦,思擇忍受(「思擇」謂以智慧思惟、決擇也)以上世法九苦,或一時會集(總也),或一一遭遇(別也),皆恬然不動,不因此而精進懈廢,如是名為菩薩「安受眾苦忍」。
故《述記》云:「安受苦忍,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
(3)法思勝解忍——《瑜伽》四十二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擇』(即能全面分析蘊、處、界三,一切諸法也),由善觀察,勝覺慧(即殊勝覺悟、智慧力)故,能於八種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案:八種生勝解處,祈閱《明倫》三七六期可知)。」
故《述記》云:「諦察法忍(即「法思勝解忍」)以審慧(審實明辨之智慧)為性。」
(丑)結說
《華嚴行願品疏鈔》卷四云:「忍辱,以無瞋、精進、審慧及同時二十一法,三業,為忍度體也。若無審慧,遇諸境界,不能忍可,即便退屈,故以審慧為體。即三慧中思修二慧也,聞慧行相粗劣,無忍義故,不取之也。又若無精進在懷,即遇寒熱等苦,亦不能忍受。故忍約勝,以無瞋、審慧、精進為其自體也。」(全文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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