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基百科全書》裡對「安樂死」的定義如下:
安樂死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時,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以通過提前死亡的方式減輕痛苦。
安樂死非安樂
此種以特定方式(例如透過注射或吃藥等)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是有違常理,且容易被濫用而成為自殺或殺人合法化的理由,甚至被少部分邪見者用來做集體自殺或個人恐怖攻擊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以故引發了許多國家很大的爭議,目前只有荷蘭、比利時及美國奧勒崗州等地立法容許,然執行時是相當嚴格的。
去年(九十九年)底,臺北市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的殺人命案,起因就是殺人者對「安樂死」誤解了,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這對結婚已五十餘年的恩愛老夫妻,因妻得了帕金森症又摔斷腿,需長期照顧,而子媳都住美國,工作繁忙,無法請假回來照料,重擔全落在老先生一人身上。妻體諒其辛苦,曾示意說:「如能比他早走,則較幸福,早得安樂。」於是老先生信以為真,大量餵其安眠藥後,趁昏睡時,用螺絲起子釘入頭顱深達九公分,其妻曾一度呻吟後命絕。事後檢警查問時,老先生一直認為沒有做錯,完全是依照妻子的意願,早點讓她解脫。殊不知妻子不但沒有解脫,老先生也犯了法,兩者均陷入痛苦中,難以自拔!
根據《自殺以後的真相》一書記載:上海市法藏寺興慈老法師親口說道:「天臺山方廣寺(即興慈法師所主持者)有二僧,之前是同參道友,後來其中一僧因為某一原因,跳石樑橋自殺而死。有一天,另一僧正入定間,見已死之僧,忽然現前,恍惚間隨之而出。行至石樑橋畔,那已死之僧,突然間一躍而下。惟見血肉狼藉,宛轉痛苦,慘不忍睹,既而回復原狀,云:『我天天受如是苦。』彼僧心為感動,遽然出定。」(案:入定所見之境,為真實之境,非同夢境或幻境。)
由上可知,以自殺的方式刻意結束生命者,死後還得循環受苦,其苦之深度,比生前之苦更勝百千倍!
自然死是善終
根據從事「安寧緩和醫療」研究專家學者對「自然死」的定義如下:
「自然死(Natural Death)是不使用高科技或特殊的維生方式來延長疾病末期狀態之瀕死階段,讓疾病因自然進行而死亡謂之
(但絕不加工致死,亦不減去必須的或普通的醫療照顧而致死)。」所以,臨終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CPR),或「不予」及「撤除」無意義的延長瀕死期醫療措施,是屬於自然死的範疇。
根據《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記載:玄奘法師至印度留學時,在那爛陀寺參拜了戒賢大師,而大師述說了一段稀有因緣。在玄奘法師抵達前三年,戒賢大師得了一種風病,每次發作時,手足就像火燒刀刺般的痛苦,後來延至全身,真是痛苦難忍,於是想絕食自盡。當晚夢見文殊菩薩現身開示說:「你因宿世曾作國王,常惱害眾生,故招此報,你應至誠懺悔,隨緣消舊業,對於苦要安忍,勤加宣講諸經論,久之自可銷滅。若只知厭身,苦終不能盡。三年後,有一位支那(中國)僧人,遠來求法,應當傾囊相授。」後來果真一一應驗。
以佛法論,人的身體是來酬償過去世所造的業,必須要到這一生的業受盡了,此一果報身才算終了。如果以藥物注射或加工致死的方式來提前結束生命,或已達不可治愈的程度,卻以CPR等侵入性的治療,故意延長生命,那無非是揚湯止沸,只會苦上加苦而已。
以故目前我國施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臨終病人可選擇不施行CPR或無意義的延長瀕死期醫療措施──
DNR(Do Not
Resuscitate)。立法院於今年(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經該醫療機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讓病人得到尊嚴的善終。這似乎較符合因果律的慈悲行為。
注: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臨終可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插管、心臟按壓、藥物急救、心臟電擊、人工呼吸等救治行為)。意願書可向臺中蓮社(電話:04:22223737)索取。

(曾簽署DNR者,當生命末期,在兩位醫師認可後,就可以不施行無意義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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