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明現種伏斷位次
甲、牒前起後
《論》九問曰:「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答云:「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得。」菩薩於極喜等十地中,修布施等十勝行,斷異生性等十重障,其所觀照之遍行等十真如,即可分分契入;大涅槃、大菩提二轉依果,即可圓滿證得。
然於上回別釋「斷十重障」中,於第十地所斷障中,又分二:
1.於十地入心所斷之「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
2.於十地滿心,「金剛喻定」所斷之「如來地障」(亦名「金剛所斷障」)。
故知:菩薩於十地中之所斷者,總有十一障也。
故《深密解脫經》卷三亦云:「第十一地中,對治細、極細、微細智障」(圓測疏云:「偏說智障,譯家脫也。」意謂譯家缺漏第十一地亦對治「極微細、最極微細煩惱障」之義也)。
茲依《述》十末說,斷十重障義,大科如次:

(子)總說
《論》十云:「此十一障,二障所攝」。總以二障,收束十一障也。
《述記》十末釋云:「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義演》十三本:「觀此(述記)文意,令釋伏難(解釋降伏人外人之責問也)。難云:「若正斷所知,不言煩惱者,煩惱應不斷!」
答曰:「雖十地中,正斷所知障,然與所知障俱起煩惱,亦伏不行也,故知十地亦通斷二障」云云。
《自考》卷十云:「結前十一障,攝屬二障。文中,通言二障(煩惱障、所知障),義開二種二障(分別二障、俱生二障)」
問:俱生、分別,其義為何?
答:分別麤,俱生細。此義云何?
俱生障者,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藉自種生)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宗鏡》七十四云:「如小孩見母生喜,是俱生貪;見別人啼哭,是俱生瞋。即不假別緣,分別尋察伺求,自任運起故,知俱生細(細故難斷)。以是修道所斷之法,故名『修所斷』。
分別障者,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邪師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知分別麤(麤故易斷)。以是見道所斷之法,故名『見所斷』」。
(丑)別釋

▲見所斷種現
《論》十云:「煩惱障中,見所斷種,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現起,地前已伏。」
明王肯堂(又稱「念西居士」)之《唯識證義》卷十,總以問答釋之。
問:煩惱障中,見所斷種現,何位伏斷?
答:滅現行,名「伏」;除種子及習氣(有義「習氣」即「種子」,以熏習時,受彼氣分故)名「斷」。
1.若是煩惱分別種子,在初地真見道時,剎那頓斷。
2.若是分別煩惱現行,資糧(三賢位)、加行(十向後心)漸漸降伏。
▲修所斷種現
《論》十云:「(煩惱障中),修所斷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一切頓斷。彼障現起,地前漸伏,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如阿羅漢。由故意力,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八地以上,畢竟不行。」更以問答剖析如次:
問:煩惱障中,修所斷種現,何位伏斷?
答:1.若是俱生煩惱種子,等覺位中,金剛喻定,現在前時,一切頓斷。
2.若是俱生煩惱現行,亦從加行位中,漸漸降伏。自登初地,以至八地,伏盡不行,如阿羅漢者。故《對法論》(即《大乘阿毘達磨論》)十四云:「此諸菩薩,雖未永斷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咒藥所伏諸毒。」「咒」喻禪定。「藥」喻智慧,「毒」喻煩惱,雖有其種子,而被禪定、智慧所伏,以故不為煩惱過失也。
《華嚴疏鈔》五十五亦云:「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修惑(於修道所斷之貪、瞋、癡、慢等迷事之惑)現行,如阿羅漢,諸漏已盡,無復煩惱」云云。
問:既如阿羅漢,令永不行,如何前四,猶起我見(微細現行俱生身見),七地以前,猶起貪瞋等耶?
答:由故意力故,丁氏《佛學大辭典》云:「十地中,第三地,至第七地間之菩薩,故意起煩惱而濟度眾生故,名為『故意方行位』」。如《十地經論》第七地經文:「雖畢竟寂滅諸煩惱焰,而能為眾生起滅貪瞋癡煩惱焰行」,為化眾生,故意而起,起不為失!
八地以上,無功用行,化利有情,已得任運,無煩故意,以八地得相、土自在;九地得心自在;十地得法自在故,不由故意起貪瞋等,故云:「煩惱畢竟不行」。
由此等十地菩薩,留煩惱,助悲願受生之論述,可知:斷俱生煩惱障,確非十地菩薩之本意也。

▲見所斷種現
《論》十云:「所知障中,見所斷種,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現起,地前已伏。」
問:所知障中,見所斷種現,何位伏斷?
答:1.若是分別所知障種子,亦在初地真見道時,與分別煩惱障種子,剎那頓斷。
2.若是分別所知障現行,亦在資糧、加行位中,漸漸降伏。
▲修所斷種現
《論》十云:「修所斷種,於十地中,漸次斷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彼障現起,地前漸伏,乃至十地,方永伏盡。」
問:所知障中,修所斷種現,何位伏斷?
答:1.若是俱生所知障種子,於十地中,漸次斷滅,直至等覺位中,金剛喻定,現在前時,一剎那中,方永斷盡。
2.若是俱生所知障現行,亦在資糧、加行位中,漸漸降伏;由於地地能為障故,於十地中,漸次能斷,直至十地,方永伏盡。(《述》十末云:「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
▲約後三地明諸識相應所知障
問:六七二識,皆有所知,何地斷何?
答:1.若所知障與六識俱者,八地已上,不復現行。以二空無漏觀心及生空智果,相續無間故,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2.若所知障與七識俱者,以微細故,第八地已上猶可現行,直至十地,法空智果,現在前時,得法自在,彼障方伏。故《述》十末釋云:「第七識者,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麤,不相違故。」
問:前五轉識,煩惱、所知,何地伏斷?
答:前五轉識,俱生煩惱,雖在因中,未轉依位,由彼第六無漏觀心,降伏之力,彼障不起。若是法執,五識中無,不須伏斷。(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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