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
周易下經──讀易散記──姤卦六爻
●自明


九五。以杞苞瓜,含章。有隕自天。

「以杞苞瓜,含章。」

虞翻注:「杞,杞柳,木名也。巽為杞為苞,乾圓稱瓜,故以杞苞瓜矣。含章,謂五也。五欲使初四易位,以陰含陽,己得乘之,故曰:含章。初之四,體兌口,故稱含也。」

干寶注:「初二體巽,為草木,二又為田,田中之果,柔而蔓者,瓜之象也。」

依李氏疏解釋。

虞注○杞,杞柳,木名,即孟子告子上篇:「告子曰:性,猶杞柳也。」姤內卦巽為木,故為「杞」。木之柔者,故「為苞」。說卦傳乾為圜,故「稱瓜」,亦是木果之屬。九四變正,九五則為上體巽。苞,蔓也。巽瓜蔓于杞柳,故爻辭云:「以杞苞瓜。」以陰苞陽為「含章」。虞注「含章謂五」者,九五因為初六九四兩爻皆失正位,故欲使這兩爻易位。易位以後,四陰含五陽,即是虞注:「以陰含陽。」四陰承受九五,於是九五即得據有四陰,此即虞注:「己得乘之,故曰含章。」初六與九四易位後,初陰之四位,則二三四為互體兌,兌為口,故有含象。

干注○初六九二是下體巽,九二剛爻為木,初六陰爻柔為草,故干注:「初二體巽,為草木。」乾卦九二曰:「見龍在田。」故九二又為田。田中之果,體柔而蔓,其象為瓜。

李疏案語。愚案:五與二應,二巽木為「杞」,二變艮為果蓏。瓜,蓏屬,謂初六。五為姤主,知初必成剝(以陰消陽,自初陰消至五陽,則成剝),碩果不食(剝卦上九爻辭),故變而應二,以九二之杞,包初六之瓜。五伏坤為「章」,說見坤三。(坤三爻辭:含章可貞。)變兌為口,故曰「含章」。五含坤陰,與二制初,皆所以防陰也。(防履霜堅冰。)

「有隕自天。」

虞翻注:「隕,落也。乾為天。謂四隕之初,初上承五,故有隕自天象。」

依李氏疏解釋。「隕,落也。」爾雅釋詁文。春秋莊公七年穀梁傳曰:「著于下,不見于上,謂之隕。」九四體乾,乾為天。九四隕落之初,則「初上承五。」四在五下,故爻辭曰:「有隕自天。」

李疏案語。愚案:乾為天。「有隕自天」者,謂剝陽已盡,碩果(上九)隕于下而復生,即豳風「十月隕籜」(籜,音入聲拓。)之隕。

象傳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舍命也。」

虞翻注:「巽,為命也。欲初之四承己,故不舍命矣。」

李氏纂疏:「以九居五,得中得正,故曰中正。巽為命,謂初也。五欲初之四承己,故不舍(音捨)巽,為不舍命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

虞翻注:「乾為首,位在首上,故稱角。動而得正,故无咎。」

李氏纂疏:「乾為首,說卦文。位在首上,故稱角。又爻例,亦上為角也。上九陽剛,君子自處于高亢之地。以我之高,遇彼之觸,故曰姤其角。失位无應,故吝。動而得正,故无咎。」

象傳曰:「姤其角,上窮吝也。」

王弼注:「進之于極,无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進而无遇,獨恨而已,不與物牽,故曰上窮吝也。」

依李氏疏解釋。上九處在姤卦上體最高的地位,彖傳說:「姤,遇也。」所以進于極而无所復遇,所遇者,頭上之角而已,故曰:「姤其角。」進而遇角,角非所安,與无遇同等,故獨恨而鄙吝。初爻象傳曰:「柔道牽也。」三爻象傳曰:「行未牽也。」三上兩爻敵剛,失位无應,又與陰遠,故不與物牽,而曰:「上窮吝也。」

李疏案語。愚案:「牽」,注疏(王弼注,孔穎達疏。)本作「爭」,彼引以釋无咎,故作「爭」。此引以釋窮吝,故作「牽」。蓋陰柔則牽,陽剛則不牽,上九與九三同為陽剛,作牽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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